1,再審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根據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屬於新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2.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的;原審審判終結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在訴訟活動中,證據對於糾紛的解決尤為重要,是決定壹個案件勝訴與否的必然之地。那麽,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作為啟動民事再審程序重要環節之壹的新證據,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壹個重要研究課題。
3.對“新證據”的認識還在審判實踐的探索中。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可以做出以下基本解釋:“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客觀存在”是指新發現的最初形成的證據,即“新發現的舊證據”,是最嚴格意義上的新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查明的證據,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主要是指在壹般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明知該證據存在,也無法取得。
4.“原審審理結束後,作出原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人重新鑒定、重新審查、推翻原結論的證據”是指同壹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重新作出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推翻原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情形。
申請再審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2.受理再審申請。為了增強再審申請的對抗性,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3、再審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法院做出決定。
概括起來,再審就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
(壹)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尚未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被改變或者被否定的;
(五)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發生變化,影響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