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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冒或仿冒的不正競爭行為中,如何對近似使用進行判定

第五章 假冒或仿冒行為

我國經濟體制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過程中,引入了競爭機制,自由競爭逐步開展深入,在市場經濟中,競爭規律在促進生產力發展與社會經濟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產生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另壹方面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出現了以追求高額利潤為目的的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中,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之壹,就是我們這壹章要講的假冒或仿冒行為,假冒或仿冒都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保存自己的競爭優勢。是奪取他人的勞動成果銷售自己的產品,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最終傷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了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我們這壹章主要就需要掌握這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的界定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可以說是《反法》重點禁止的壹種假冒行為,商標的本質和功能在於表明商品的來源,在於區分不同的商品,它在市場經濟中所顯示的威力,是大家有目***睹的。例如美國可口可樂飲料在全世界家喻戶曉,之所以如此也是有賴於它的價值30億美元的商標。其實,商標是壹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同著作權、專利權等壹樣,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它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付出艱辛勞動和資本,通過誠實經營創造出來的特殊財產;同時作為工業產權,商標又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資本壹樣是壹種物質財富。可以說商標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巨大的價值,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假冒商標行為卻屢見不鮮。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計,10年來全國***查處假冒商標案件10萬余起,而沒有被查出的就更多了,只要是名牌商品、名牌商標,都在劫難逃。從以上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假冒商標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公害”。因此也成為《反法》重點規制的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下面我們就具體看壹下《反法》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相關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這壹部分要結合《商標法》的內容來看。《商標法》第38條的規定(P87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前面講到的《反法》第5條也規定了“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表現形式

根據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我們也可以看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有四種表現形態:

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並且名稱,圖案完全相同;這種假冒可以說是壹種最低級的假冒形式了。

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也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圖案與他人商標相同,名稱相近,甚至用同音字、近形字等。

3、 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不同種但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名稱、圖案完全相同);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的近似商標。

在不同種但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或圖案顏色略有變化,名稱不同。

這四種假冒方式,都是借消費者沒有仔細辯識商標之機,來達到期騙的目的。四種具體形態也有著***同的構成要件:壹是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二是使用商標的商品屬於同壹種類或者近似的,這兩個條件缺壹不可。

註意壹點《商標法》和《反法》保護的是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分為兩種:壹種是註冊商標,其標誌是“註冊商標”字樣或圖樣;壹種是臨時商標,只有商標本身,而沒有“註冊商標”的字樣和圖樣。

三、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行為

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行為也是《反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商標壹樣,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更是具有區別商品的來源,標表不同商品的作用,因此這種侵犯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行為也是假冒或仿冒行為的壹種重要的形式。

(壹) 假冒或仿冒行為的客體 主要指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我們國家《反法》對何謂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則沒有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根據1995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進行解釋。根據《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若幹規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商品名稱已經作為商標的除外。對於包裝,規定:是指為了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裝璜是指為了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之上附加的文字、圖形、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二)對知名商品的認定問題

知名是必要條件,《反法》第五條第二項是規定的對知名商品的保護,因為不知名的話,他人利用不了它的競爭優勢,即使被仿冒了,也不影響競爭秩序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識的保護往往是擴大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非近似商品上,要麽是賦予未註冊的商業標識壟斷權,這樣的話不求知名就可能導致商業標識的濫用和不當保護。

註意的是不是保護知名商品,而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行為,因為無論商品多麽知名也是靠這些來區分的。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中: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在具體認定中,首先要考慮的是地域性,國外很多國家之名商品有地域的限制,就是在壹定的地域範圍內知名給予保護,超出了則不給保護。其次要考慮相關公眾,要有壹定的消費群體,這個消費群體與地域性又是有聯系的。

(三) 對近似使用的判定:

與商標誤認的區別,是商品誤認還是商標誤認,商品誤認是指商品從整體上看相似或基本相似的情況下的誤認,商標誤認商標圖形的誤認。具體到個別案例的時候要具體認定,具體分析。

四、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行為

《反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

1、概念上的規定,指的是什麽?企業名稱又稱商號,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廠商,也就是將這個企業區別於另外壹個企業的標識或名稱。壹個馳名的商號也是企業巨大的無形資產,例如:同仁堂,冠生園等,企業名稱與商標有***同之處,就是都具有識別功能,不同的是企業名稱表現形式單壹,只能用文字表示,不能使用圖案,而且企業名稱是用來區分企業的,而不是用來區分不同的企業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的。以上是關於企業名稱。

下面看壹下姓名,姓名是指自然人對於姓名設定、變更和專用的人格權。自然人有權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的姓名,有權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2、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行為的要件

1)被冒用的客體是企業的名稱或者姓名,目的也是為了得到經濟利益,被冒用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壹班都是比較比較知名的,能夠產生經濟利益的。

2)冒用行為引起消費者的誤認。為了也是使消費者誤認這種商品與被冒用的商品相同,引起混淆。必備的壹個要件。

3)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反法》中也規定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引起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也就是沒有經過他人許可,主觀上存在故意。這三條缺壹不可。

五、仿造或冒用質量標誌和原產地標誌的行為

我國《反法》規定的質量標誌是指認證標誌和名優標誌

(壹)認證標誌 是指產品質量認證標誌,是指經國際或國內權威的質量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頒發認證書,並允許其按規定使用的標誌。目前我國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頒發的認證標誌有方圓標誌、長城標誌和PRC標誌,方圓標誌分為合格標誌和安全認證標誌;長城標誌是電子產品專用認證標誌。

(二)名優標誌 是優質產品的榮譽標記,通常是由有關的組織或部門頒發的。分為兩級,壹級是國家級的,有金質獎牌、銀質獎牌兩種;另壹級是部級、省級的,有“優”字標誌圖案。

(三)原產地標誌 是標於商品之上的用於表明商品來源於特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壹種標記,其實質為地理標記。

六 、仿冒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仿冒,應該從以兩個方面來判定:

(壹)仿冒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

《反法》第5條是用了擅自壹詞,它的壹般含義也就是指“未經同意而使用”,即故意的主觀狀態。主觀要件是故意。

(二)足以給消費者造成混淆

這條是屬於客觀要件的內容,就是在客觀上產生了使消費者混淆的狀態,首先是商品主體的混同,也就是故意將自己的產品混於他人商品之中,這在《反法》第5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當中,前三種就是這種主體的混淆,是壹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欺騙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其次是商品質量的混淆,也就是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和偽造產地的行為,引起消費者的誤認,最終侵害了經營者的利益。

另外,對混淆的認定形態,我國承認即包括實際已經產生的混淆,又包括可能引起的混淆兩種形態。實際的和潛在的。

七、假冒或仿冒行為的法律責任(P102頁具體內容)

《反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商業秘密的立法起源與發展

商業秘密保護產生於工業革命以後,主要是工業發展起來,壹些產品的配方不願意泄露出去,並因此取得他人沒有的經濟利益。最早商業秘密保護發生在英國和美國,英國是1851年最初通過判例法確定的(教材108頁,案例)屬於合同中泄漏商業秘密的行為。19實際中葉,又傳到了美國。這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比較早的是德國,和日本。20實際以來科技的投入增加,發生了很多技術成果流失的案例,這樣商業秘密的保護逐步得到重視,20世紀60年代,國際商會首先將其作為工業產權加以規定,發展到現在,商業秘密逐漸被當作壹般性的財產和知識產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商業秘密納入調整範圍,屬於知識產權的內容。在我國也是壹項重要的知識產權。

二、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基礎:

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基礎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例如說它是基於合同關系,有的說是信任關系、不當得利,或者侵犯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盡管如此,TRIPS協議中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相關條款中卻暗示了商業秘密是壹種財產權,我國學者專家及判例中對此問題沒有太大的爭議,商業秘密是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

三、商業秘密的特性:

我們學習商業秘密保護,首先要知道商業秘密有哪些特性。各國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不相同,壹般講來應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價值性、可保密性(管理性、秘密性)。

1、秘密性―在確認信息是否是商業秘密時,秘密性是最重要的因素,首要的因素。秘密性可以作以下理解:首先是客觀秘密(應該不是眾所周知的內容,或者是容易獲知的,公***領域的知識不能成為商業秘密)秘密性客觀存在的。再就是相對秘密,不是絕對的秘密,有壹定的人員知道。另外對公***領域的信息的匯編和組合,不能成為否定其秘密性的根據,最後就是對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也是判定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壹個重要的因素,權利人壹定首先要明確商業秘密的範圍,內容,還要明確合同的保密義務,要采取保密措施,硬件上的,軟件上的等等。註意的是,商業秘密的前提是秘密性,這就要與與專利法中的要區別開來,專利要公開技術。

2、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包括現實的價值和潛在的價值,積極信息和消極信息都可以,失敗的都可以,設計圖,顧客名單,試驗報告等,市場調查資料。價值性最本質的體現是所有人因為掌握商業秘密,而保存競爭優勢,能夠獲取經濟價值,而不是其他價值,例如精神價值。沒有商業價值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

3、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首先體現為確定性——就是要能夠界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並能夠劃清界限,商業秘密不確定也就無從保護。其次體現為具體性——能轉化為可具體實施的方案或形式,不能是抽象的模糊的構想、原理和概念。

4、新穎性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構成商業秘密的最低構成要件,對新穎性的最低要求。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新穎性,A.是否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發表了就不是具有新穎性了。不能公開。B.是否被公開使用,已經被公開廣泛的使用了也不具有新穎性了。C.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悉,例如講演、報告、電視臺等等方式公開了信息。另外作為商業秘密 的信息要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待,不能因為構成的部分沒有新穎性,就否認整體的新穎性。

這些是商業秘密的特性。缺壹不可。

四、商業秘密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壹)概念 世界各國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不盡相同,我們主要看壹下我們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界定。我國《反法》中也是圍繞著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價值性、管理性來設計的。《反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要註意商業秘密是指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對經營信息的保護體現了商業秘密保護範圍的廣泛性。

(二)構成要件 從概念當中可以看出構成要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包含了新穎性的要求,與公知技術相區別,專利法也要求技術具有新穎性,但是不相同的,商業秘密對新穎性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專利則要求比較高。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這個條件強調的是權利人的保密行為,只要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就可以。

以上簡單了解商業秘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也是需要大家重點掌握的內容。

五、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也是需要大家重點掌握的內容)

我國《反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這幾條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壹)第壹條是指不當獲取商業秘密,不

當手段主要有,盜竊、利誘、脅迫等。(二)不當披露、使用商業秘密,是指向他人擴散商業秘密、直接使用或直接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三)合法持有但違反義務或

要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合法得到了商業秘密,但是卻違法的使用;(四)第三

人惡意獲取、使用或披露的行為。其中前兩條可以概括為來源不正當的類型,第三條

來源正當但是使用不正當的類型,第四條可以概括為知道是不正當的但是仍然作為的

類型。

以上是我國《反法》列舉的侵犯商業秘密的類型,希望大家重點掌握。

下面我們看這壹章的最後壹個問題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六、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主要也是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個方面來看規定的。

(壹)民事責任主要有違約責任,這是在有合同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合同義務中規定了對方的保密義務,對方沒有遵守,則要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必須是有合同存在。再就是侵權責任,這是在沒有合同義務的時候,則與壹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承當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權、道歉、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等。(二)行政責任 主要有責令停止、罰款兩種手段。

(三)刑事責任,比較嚴厲的壹種懲罰措施,現在各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懲罰也越來越嚴厲,很多國家都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我們國家刑法219條中也有規定、這是比較重的壹種懲罰,因此必須是有重大損失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而且主觀上有故意才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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