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數據
案例:
老王跟蹤兒子小王,發現兒子有外遇,於是在小三住的小區貼大字報,辱罵他的“小三行為”。被指為小三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法院認為,老王的行為構成侵權。
2012年5月20日,幾乎百思不得其解的王明終於在父母的催促下結婚了,第二年妻子生下了壹個兒子。但在2013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離婚。父親老王從兒媳口中得知兒子可能有外遇,於是開始跟蹤兒子,發現壹個李姓女子和兒子壹起吃飯多次。
於是老王跟蹤該女子找到其住處,在該女子居住的小區張貼海報,辱罵其“小三行為”。後李女士將老王起訴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654.38+0萬元。
庭審中,老王稱,李女士和兒子王明曾經是同事,李女士和兒子保持的是正當關系。是李女士的行為導致了兒子王明家庭的破裂。
同時,老王承認了其通過張貼字報侮辱李女士的事實,稱其確實在李女士家附近多個小區的公示欄張貼了帶有辱罵性、侮辱性語言的字報,但老王稱並非惡意中傷,故拒絕賠禮道歉,並拒絕支付李女士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在報紙上使用侮辱性語言,醜化李女士的個人形象,主觀上貶損了李女士,降低了其社會評價。其將報紙張貼在小區公告欄後傳播不當言論,客觀上造成了李女士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人民網-老人跟著兒子,發現“小三”貼了大字報,罵他破壞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