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售樓公司用各種廣告宣傳自己的樓盤,以吸引顧客。那麽,他們在宣傳廣告中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標是侵權行為嗎?
舉壹個例子:原告是“LV”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被告為某房地產公司,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大型戶外廣告中使用“LV”註冊商標,且標有“LV”商標的手提包處在廣告畫面最顯著的位置。
原告認為被告利用“LV”商標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關受眾的註意,借此提升其房地產項目的知名度,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而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違反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在廣告中使用“LV”手提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然而法院同時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首先,廣告中的“LV”圖案對被告的樓盤沒有商標性標識作用。從“LV”的使用來看,廣告中雖然出現了“LV”商標圖案,但該圖案系“LV”手提包圖案的壹部分,而該手提包僅作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現在廣告中,除此之外,“LV”商標圖案既未單獨出現在廣告的其他部分,也未與廣告中出現的樓盤名稱、廣告語等連用,因此,該商標圖案並非廣告商品的商標、名稱或裝潢,對廣告商品沒有商標性標識作用。
其次,廣告中的“LV”商標圖案不會就廣告商品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從廣告效果來看,模特和手提包占據了近三分之壹的廣告畫面,另三分之二的廣告畫面則幾乎布滿廣告語,藍紫色背景上的白色漢字明顯、直觀地標明該廣告對應的商品系樓盤,樓盤也有其自己的名稱,與樓盤有關的主體為“A公司”和“B公司”。消費者不會認為該樓盤由原告開發,或該樓盤與原告有利益關系,即該廣告不會就該樓盤的來源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總結:因此,售樓廣告中出現其他著名商標不壹定構成商標侵權,關鍵在於商家使用該商標的性質和目的,以及是否對相關公眾造成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