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在微信群裏散布謠言、造謠是違法行為,負責人可以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並且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網絡平臺是否對網絡平臺發布謠言負責。
壹般來說,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明知銷售者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他人商標權,但未能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註意”和“明知”的兩個認定規則:
1,通知規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提示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構成對網絡用戶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與侵權人視為共同侵權,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壹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提示或者提示後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需承擔責任。
2.了解規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但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放任或無視,放任侵權行為繼續,給被侵權人造成精神或名譽損害,具有放任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