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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爭圖是否侵犯肖像權?

其實,doo-doo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產生的壹個新的社會名詞。嘟嘟在大家眼裏老少皆宜,很多人的微信顏文字裏都收集了各種搞笑的表情。還有壹種是以人臉惡搞為主的塗鴉。隨著塗鴉越來越被大家接受,壹些人更關心塗鴉在中國是否侵犯肖像權。第壹,在中國,為壹張圖片打架是否侵犯肖像權?單純以娛樂為目的的打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肖像權屬於民事權益的壹種,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只要是圖片、劇照、漫畫、漫畫等。即與特定的人物形象形成對應關系,這就涉及到肖像權。肖像權具有人身屬性,未經本人許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鬥圖是鬥嘴圖。近年來,“暴走”這壹表達方式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大部分網民都把它當成了塗鴉。壹般常見於QQ和微信。拼圖活動從QQ開始,大家群聊的時候互相發有趣的圖片娛樂。後來發展成百度貼吧等各種論壇,經常有人發帖組織圖鬥活動。二、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將這類侵權行為限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使用,但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戶的照片。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總結壹下,在攝影實踐中,侵犯肖像權往往有以下三種情況:(1)“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營利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從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3)肖像所有者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使用的。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如果圖片直接取材於相關人的面部,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並未用於商業目的,實際上單純的打架也不能認定為侵犯肖像權。但我們最好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情況下告知當事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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