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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標使用人的繼承人是否享有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權?

●商標在先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價值

《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在商標註冊人之前已經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在先商標使用人的範圍法律沒有進壹步規定,在先商標使用人本人對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沒有異議。但是,商標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商標所有人的業務繼承人是否有權主張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需要以建立商標在先使用制度為目的來判斷。

商標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並不是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同等的權利,而是為了彌補商標註冊制度的缺陷,妥善維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標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體(被告是)是否有權主張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也需要在維護商標註冊制度穩定的框架下,平衡商標在先使用人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主體範圍的界定

商標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體主張先用權的抗辯,壹般包括商標被許可人、受讓人和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承人。

商標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體主張先用權的抗辯,壹般包括商標被許可人、受讓人和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承人。

通常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後,在先商標使用人會對商標進行許可。原則上,被許可人無權主張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

但就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承人而言,應當允許其主張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

因為,壹方面,商標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對商標善意在先使用人利益的適度維護,也是對現有商標市場秩序的維護。另壹方面,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承人本質上並不是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受讓人,而是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實體業務的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繼承人主張商標的在先使用通常不會損害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考慮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和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繼承人主張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壹些國家的商標法也明文規定在先商標使用人的商業繼承人享有對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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