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罪。
商品罪、非法制造罪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
過去,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只是散見於《商標法》、《專利法》和《全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未被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1997 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壹個獨立的犯罪類別,從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罪”是壹個獨立的犯罪類別。修改後的刑法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四類:
第壹類是侵犯商標權犯罪。
包括: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以及偽造和侵犯知識產權罪。
、擅自制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第二類是侵犯專利罪。
主要指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著作權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著作權的,
第三類是侵犯著作權罪。
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影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第四類是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對象元素
範圍
2006年,全國法院審理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犯罪客體是受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犯的權益。其中權利主要是指權利,包括國家、法人和公民個人的權利,其中利益是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臺灣學者林認為:“經濟刑法的保護有利於國家經濟等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安全以及個人財產的合法利益。換句話說,經濟刑法的保護利益包括‘超個人’和個人經濟利益,即經濟社會中的公共福利和消費者及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個人財產利益。侵犯知識產權罪屬於犯罪的壹種。作為上層概念,其下層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業秘密侵權等幾個罪名。
無形財產權
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無論是商標權、專利權還是著作權,都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權。雖然它的客體和所有權的客體在性質上是壹樣的,但區別是很明顯的。所有權的客體是某種動產或不動產等有形客體,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客體。作為所有權的客體,動產或不動產不僅存在於觀念中;而且作為壹種物理現象,它也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它的排他性是完全的,即當壹個主體使用它時,其他主體不能同時使用。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存在於壹種抽象的觀念中,並不完全表現為對物理現象的占有和使用。當壹個主體使用它時,並不壹定排斥其他主體的使用。因此,知識產權極易被侵權,而且發現侵權行為相對困難。可見,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與其他傳統的侵犯財產罪雖有相似之處,但其區別也是鮮明的。正是這種差異,使得兩類犯罪的犯罪構成、既遂標準和未遂標準以及法定刑大相徑庭。
核心內容
但是,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和“訴訟中的物權”,知識產權各種從屬權利的核心內容有其自身的特點。正如日本學者文古所說;“版權的個性極強,其目的主要是發展精神文化;但工業產權具有強烈的競爭色彩,其目的是發展物質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體時,應重點關註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如果具體細化為財產權或人身權,實際上是分割了上述權利的完整性。因為,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它有這個屬性。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否定對各種權利的不同側重點的研究。反之;有利於分析犯罪構成的其他要素和量刑。
對象分析
通過對侵犯知識產權罪客體的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法定犯罪的犯罪特征不僅是觸犯刑法,也是觸犯知識產權法等上位法。因此,在考察犯罪對象時,標準不能再,或者至少不能再以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的犯罪特征作為尋求對象的主要依據。相反,知識產權應被視為同類客體。在偵查具體犯罪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實際上是權利的組合。法律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私權與公權、人身權與財產權等諸多權利。這既是知識產權法獨立於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據,也是其犯罪對象不同於自然犯罪的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客體是壹種權利組合:即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人身權及其財產權;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公權,也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私權。
客觀要素
特征表達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實施侵犯他人專有權利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其特點如下:
未經授權的來源
首先,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來源,即其行為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專利和註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行使進行轉讓,權利人也可以約定由第三人使用和享有這壹權利。因此,當專利權人和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有權利時,即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壹般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權利人意誌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受到例外的限制,如對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即使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合法的權利來源。
專有權
其次,該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範的侵犯和違反。在犯罪行為的基本形態中,只能是行為,即行為人采取積極的行動,違反了刑法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最後,侵犯知識產權罪不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上。因此,該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不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不構成犯罪。比如“侵犯個人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行為人的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實施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表現形式因權利客體和具體特別法的不同而不同,但從宏觀上分析,其仍具有* * * *的性質,即其行為主要包括:
虛假的行為
。所謂假冒,是指第三方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許可,在其產品上標註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專利標記、商標和名稱。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指假冒註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簽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非法銷售行為
。壹種是指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即未經許可,銷售任何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物質具有相同標識的相同商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就屬於這種行為。另壹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和銷售。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及其他具有鄰接權的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非法生產行為
。第壹類是偽造和未經授權的制造。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擅自制作;二是使其超出授權範圍。比如現行刑法第215條,就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種行為是非法復制,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等方式復制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比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的侵犯著作權罪。(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知識產權罪犯罪對象的認定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為基礎,並隨著變化而變化。因此,這類犯罪的目標構成因國家而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采用了知識產權的狹義標準,但同時也增加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壹些廣義內容。但是範圍還是很有限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豐富的構成客體,其中有些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第壹,商標相鄰標誌。
。商標相鄰標誌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於標示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壹切文字和圖形,主要包括商品的包裝、商號和原產地名稱。相當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對侵犯商標相鄰標誌都有明確規定。比如臺灣省刑法典早就規定了妨害商標事務所罪;罪名有四種,分別是偽造商標罪、商號罪、虛假標註商品罪。除了對國內極少數葡萄酒的全包裝保護;對其他相鄰標誌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誌如名稱、幌子等的民事責任,這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建議商標侵權犯罪部分在刑事立法中相應反映這壹現實需要,以進壹步規範刑法內容。
第二,相鄰權。
。我國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和立法不銜接,不能滿足打擊這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有相關立法,值得借鑒。
持續時間保護
因為我國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專利和著作權在壹定期限內的部分權利,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只能發生在這個期限內,超過這個期限就不構成犯罪。我國現有刑法對此沒有規定,可能會造成司法操作上的困難。所以,應該是通過了。
刑法規定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構成過失。這是因為:第壹,從刑法理論上講,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可以列為法定犯罪。作為壹種社會現象,罪刑法定本身並不必然包含法律所禁止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完全是出於其行政政策的考慮和需要。法定刑因其倫理譴責性較弱,不應過於認定其主觀過錯,行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應視為犯罪。過失通常被視為壹般的違法行為。這是刑法謙抑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其次,就刑事立法而言,考慮到刑事立法是以懲罰故意為原則,以過失為例外,以及壹般不規定犯罪故意,明確規定過失的立法原則,侵犯知識產權罪無疑應該是故意。
從認知的角度來看,
從認識的角度看,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故意包括:行為人必須對犯罪客體的性質有壹定程度的認識,即明知是註冊商標,明知是他人的專利、專利產品,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是他人的著作權、專有技術。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壹定程度的認識,如假冒、銷售、非法復制等。從本罪的意誌因素看,也有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數行為人是積極追求,即追求非法所得和作品名譽、公信力的損失;同時也不排除在少數情況下,對他人作品、註冊商標、專利造成的嚴重後果無動於衷。換句話說,侵犯知識產權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少數情況下是間接故意犯罪。
犯罪目的的內容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罪犯罪目的的內容,尤其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存在不同觀點。而且現行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必備要件,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沒有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罪必須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這類犯罪的主觀特征,同時也是犯罪的主觀要件;第二種觀點認為,現行刑法只對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對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罪沒有規定,沒有區別對待的依據。並認為日本、意大利、法國等國刑法中未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要件,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可以借鑒。第壹種觀點簡單地將侵犯知識產權罪納入貪汙罪,也是不妥當的。以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者其他復雜的動機或者目的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造成惡劣、嚴重後果等嚴重情節的,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也應當以犯罪論處。
行為人的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首先,應該由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特征決定。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犯罪可以歸為行政犯罪,即違反國家制定的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經濟、行政法律,情節嚴重的行為。行政犯因其道德譴責力較弱,對其主觀故意不應過於苛刻,對行為人也不應過於苛刻。其次,知識產權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也是由刑法的規定決定的,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對過失犯罪有規定的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能否以過失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應受刑法規定的限制。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壹個行為對社會有直接危害性,不能以犯罪論處。第三,過失不構成犯罪,符合國際立法原則。除意大利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沒有將過失列為犯罪。因此,筆者認為,將過失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僅不符合刑法原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不符合世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行為人的不作為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要件是“以營利為目的”,決定了所有行為人都采取積極的作為,追求犯罪發生的希望,也就是說,所有客觀行為都采取作為的形式,不作為不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可以實施但不實施。判斷不作為犯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壹,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前提條件。第二,行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能力,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第三,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需要強調的是,並不是所有違反非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的行為都構成不作為的義務根據,只有刑法認可或要求的行為才可以作為作為的根據。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壹方面需要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需要刑法的認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刑法的認可或要求。
即使行為人沒有履行這壹義務,
不構成犯罪。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有審查和刪除侵權作品的義務。但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構成犯罪,刑法總則和分則都沒有規定,所以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不構成犯罪。再比如,婚姻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而刑法第261條規定家庭成員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以遺棄論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典型的不作為,構成犯罪。此外,偷稅、侵占罪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罪都屬於不作為。
刑法規定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