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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屬於特別規定?

移轉條款、特別條款和例外條款是法律適用理論和實踐中常見的三種情形,由於概念上的相似性,常常被濫用甚至誤用。壹個典型的例子是,壹些執法人員將《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作為轉讓條款,增加了訴訟風險。

特別規定是指適用於特殊主體、特殊領域、特殊事項、特殊時間的法律規範。特別條款是壹個相對的概念,與壹般條款相對。從形式上看,既包括法典形式的特別法,如《擔保法》這種合同法的特別法,也包括不同法律之間的特別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的規定是禁止搭售的特別規定(特別事項),禁止虛假表示的規定是禁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特別規定(特別事項)。

特別規定的顯著特點是同時存在兩個完整的法律規範,在具體適用時需要選擇其中之壹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或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是壹項基本規則,立法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難點在於特別規定和壹般規定的認定。有些法律規範本身已經明確規定為特別條款,如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的特別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規定》、《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特別規定等。壹些法律規範的種屬關系是明確的,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也不難區分。但有些法律規範之間並沒有種屬關系,只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有沖突。比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商標法,而且因為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被產品質量法所禁止。這時候就很難說應該先適用哪些特別規定,只能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處理。

區分特別規定的基本方法是對其進行語義分析。如果能確定哪個更特殊,那就是特殊條款。如果語義分析不能確定兩個法律規範之間的種屬關系或總分關系,則需要結合與哪個法律規範關系更密切的案件事實,才能選擇將其作為特別條款適用。

應當指出,特別條款的優先適用是有限制的。

首先,同壹機關制定的同壹效力層次的法律規範之間必須存在沖突,才能首先適用特別規定。因為構成特殊與壹般關系的法律規範並不局限於同壹位階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於不同位階的法律之間。但在我國,優先適用的特別規定只適用於對等法,而且必須由同壹機關制定。首先,同壹機關制定的同壹效力層次的法律規範之間必須存在沖突,才能首先適用特別規定。因為構成特殊與壹般關系的法律規範並不局限於同壹位階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於不同位階的法律之間。但在我國,優先適用的特別規定只適用於對等法,而且必須由同壹機關制定。

其次,如果特別規定是舊法,壹般規定是新法,就需要新法允許舊的特別規定存在。雖然《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但在不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常委會作出裁決;當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作出裁定,但這壹規定在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提出,新的總則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壹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壹般規定。只有在不能確定新的壹般規定是否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時,才能提交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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