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如何區分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

如何區分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節約時間,就是使自己的生命更有效力,就是延長自己的生命。時間的重要性不僅僅是對人,對企業也是如此。

商標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壹。如果在經營活動中因商標業務問題耽誤時間,不僅耗費時間,還會給商標專用權帶來經濟價值。

註冊申請人在抱怨商標審查機關審查周期過長的背後走了彎路有什麽原因嗎?比如應該辦理商標轉讓,提出商標變更申請,那麽毫無疑問只能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重新申請無疑是浪費寶貴的時間。因此,筆者想介紹壹下商標變更註冊人的名稱與商標轉讓的區別。

第壹,?不同的意思

商標變更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事項如名稱、地址、代理人、文書接收人或指定商品等進行的變更。變更註冊人名稱只是變更同壹主體的名稱,商標權根本沒有轉讓。比如壹個人的名字叫張三。後來他不喜歡了,就去主管部門,改名叫張三豐。名字變了,但人還是這個人。

商標轉讓則不同。商標轉讓是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壹定的程序,通過簽訂轉讓合同,將其註冊商標權轉讓給他人。商標轉讓或轉移是不同主體之間商標權的轉移,權利的劃界有壹個法定的時間。受讓人自商標轉讓核準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是商標權衍生取得的形式之壹。和商標變更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權利主體是兩個人!不是壹個人!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壹些商標註冊人或代理人因為當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是“變更證明”,就認為應該全部變更。事實上,並非如此。是否辦理變更或轉學,必須明確是壹科還是二科。

第二,程序不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註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商標變更由商標註冊人提出。商標局收到申請材料的同時,也向商標註冊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可以看到,商標轉讓申請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提出的,商標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也是發給轉讓方和受讓方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比法律,變更商標名稱,需要將所有註冊商標變更到商標註冊人名下,否則會導致商標名稱混淆;商標轉讓要求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必須壹並轉讓。由此可見,商標轉讓中需要壹起辦理的商標可能是全部商標,也可能是部分商標,範圍應該小於等於商標變更。

  • 上一篇:註冊商標時對註冊名稱和案件有什麽要求?以下哪個標誌可以註冊為商標?
  • 下一篇:如何識別葡萄酒-葡萄酒標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