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壹、簡要說明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規費的繳納
每壹件註冊商標撤銷申請的規費是10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將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向註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七、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關情況。
4、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日至少已滿3年。
5、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八、特別聲明
(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