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信置業有限公司在宣傳廣告中對註冊名稱減縮使用,不料卻侵犯了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責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信”字樣。
法院審理查明,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原名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註冊使用“中信”商標。1999年12月,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其註冊並使用在金融服務上的“中信”商標為馳名商標。公司主要經營金融業、房地產開發等,其全資或控股公司名稱大多冠以“中信”字樣,以表明與中信集團的聯系。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中信”商標及冠有“中信”字樣的企業名稱在相關公眾和商業領域中,已具有與“中信”商標或中信集團有特定聯系的含義。
天津中信置業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於2004年4月,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物業管理等,其在房地產銷售中心室內公告、室外公告、宣傳資料和商業項目及活動中,廣泛使用了“中信”簡稱,因此,被中信集團以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告上法庭。
法院終審判決,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對中信集團“中信”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變更已經使用“中信”文字的商業設施和項目的名稱;責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信”字樣;在報刊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人民幣。
法官說法
中信集團註冊使用的“中信”商標,曾被國家行政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天津中信對中信集團提供的“中信”商標為馳名商標以及“中信”商標的相關保護記錄等證據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法院認定“中信”商標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根據案件事實及中信集團“中信”商標的適用範圍和知名度,天津中信無論是將與中信集團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突出使用,還是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中信”字樣,都容易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誤認天津中信與中信集團有某種聯系,或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致使中信集團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文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