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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實施條例中“特定行業”是什麽意思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提到了“加分條件”和“中標、成交條件”,中標、成交條件應無爭議,即供應商的資格條件。結合該項內容來看,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勵等因素,應指評審過程中的加分。

因此,特定行業是指定某個範圍內的行業,比如教育類的高校、機電設備類的電梯等,壹般招標文件對這塊規定是按招標項目的同類型行業業績,範圍放大壹些就不算特定。?

例如“與某某單位有合作經驗者優先”應該屬於特定行業限制,如果被列入資格要求或者加分條件,可以提出質疑,是排斥那些未與某某單位合作過的潛在投標人,合作過不代表就有能力實施這個項目。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壹)就同壹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擴展資料: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特定行政區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範圍內的業績,壹般招標文件不會規定區域範圍的,只要是國內的業績,基本都認可。?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於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與《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較為相似。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列舉了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幾種情形,其第三項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內容類似。

值得壹提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在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內容時強調“此處的‘加分’泛指評標中各種形式的優惠、傾斜等特殊待遇”。

同時舉例說明,某招標項目規定投標人獲得項目所在地區的產品質量或企業信譽獎勵,或者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是項目所在地區的勞動模範的,給予評標加分;某招標項目規定投標人擁有本行業項目業績的,給予評標加分等,這些都是地方保護和行業封鎖的典型表現,應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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