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以伍某華為例,這家店鋪未經華為公司許可擅自使用華為標識作為其店鋪招牌、店內裝潢、收銀臺裝潢,攀附華為公司在通訊行業的知名度,向消費者指示涉案店鋪由華為公司經營或者授權經營,侵犯華為公司註冊商標,後經起起訴,法院審理認定伍某華銷售的商品上使用標識、在其店鋪的招牌、燈箱、產品展示櫃、產品展示架的燈箱上使用標識,侵犯了華為公司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伍某華在其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華為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其店鋪設置“華為直營店”、“萬達華為直營店維修中心”、“華為官方直營店”的廣告牌,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決伍某華停止侵犯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5.5萬元。
法官表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本案中,華為公司就圖案分別註冊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伍某華不僅在其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且在其實體店鋪的店鋪招牌、店內裝潢、收銀臺裝潢中使用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分別侵犯了華為公司註冊在商品及服務上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侵犯責任。同時,伍某華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標註華為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其店鋪設置“華為直營店”、“萬達華為直營店維修中心”、“華為官方直營店”的廣告牌,屬於攀附華為公司的知名度,構成不正當競爭,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涉及多方面內容,本案對於少數投機經營主體利用他人註冊商標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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