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須實
看了妳的文字描述和圖片證據,很同情妳的遭遇。
但,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同情不能解決法律問題。
妳出具的證據只能說明女方有出軌的可能或動機,無法作為實證出具——因妳出具的證據缺乏待證事實的支撐與佐證,法院不予采納無不妥。
關於撫養權的問題,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也就是說,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規定了相關條文,根據孩子父母的相關情況,對照條文有相應的撫養權規定。妳出具的無法實證的證據不足以支撐妳爭取撫養權的訴求。
建議妳在當地找專業人士或懂行的朋友,讓他們幫助妳處理此事;妳這樣盲目地打官司,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以下是關於證據和撫養權的壹些法律知識和常識,希望好好看壹下:
在法律上,所有案件訴訟的審理與判決依靠的都是證據,因為它在法庭上是唯壹可以值得相信的。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具有三性。
那麽,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什麽呢?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壹、真實性是指壹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壹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有時,壹份證據雖然不是壹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壹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壹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 二、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壹份單位所簽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壹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
? 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壹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壹份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書,因出具該鑒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註意。
三、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壹定的聯系。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壹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每壹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壹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壹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果賣方為原告,原告的訴訟訴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證據: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標的物達成買賣協議;原告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說明的是同壹份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待證事實,幾份不同的證據可以證明同壹待證事實。
民事訴訟的真實性體現了它為什麽是顯現事實的最好方式,合法性體現了它在法律上是受到合法保護的,關聯性則體現了它的有效力度。要想使訴訟成功,那麽提供的證據就應該符合這三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
民事訴訟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是:1、當事人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
在《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證據是作出了詳細規定的,其中具體將民事訴訟證據劃分為了七種法定形式。以下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的解釋: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壹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壹證據時應註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壹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壹。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壹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壹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具體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等。但是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在任何壹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都必須要完全收集好這七類證據,只能說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就可以了。
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解釋
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如果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麽只能通過法院判決方式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於是,就產生了“法院是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和“父親或者母親為了能夠親自照顧孩子,需要怎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做壹介紹。
壹、法院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
(壹)兩周歲以下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夫妻離婚時沒有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進行特別約定或夫妻離婚時沒有 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壹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 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除外。換句話講,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夫妻離婚時離婚子女撫養權壹般歸屬於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於父方。
(二)兩周歲以上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因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對母方的依賴減少,因而我國法律對兩周歲以上子女的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沒有做出傾向性規定,而是在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中,著重考慮離父方、母方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的承受條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歲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願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有壹定的判別意識,因此法院壹般會理解孩子的意願,作為判決結果的參考依據。
二、怎麽爭取子女撫養權
離婚父母為了爭取子女撫養權,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壹)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壹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以上是關於“法院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怎麽爭取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解釋。現實生活中,很多離婚夫妻首先是選擇協商方式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但也有壹部分人無法通過協議達成子女撫養的壹致意見,這就需要法院從中調解和判決。由於子女撫養權壹旦確定歸屬,就很難做出變動。所以,如果您是真心想和孩子在壹起,壹定要爭取孩子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