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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轉讓怎麽辦理?

證明 商標 指能夠證明商品達到壹定品質質量標準的標誌,又稱“保證商標”。有些國家又稱之為“擔保商標”或“統壹質量標誌”。通常是由具有壹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並負保證責任,證明 商標權 歸申請人所有。 證明商標和其他商標的顯著區別,即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使用證明商標的目的在於向消費者提供質量證明,有利於企業拓展產品的銷路,增強競爭能力。同時,使用證明商標有利於保護名優特產。 並不是所有的商標都能轉讓, 註冊商標 交易也是有限制的。比如集體商標不能轉讓,但是證明商標可以轉讓。 轉讓時,受讓人應當提供《集體商標、證明 商標註冊 和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由商標局進行審查,經核準後予以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下面來為大家介紹註冊商標不得轉讓的幾種情況: 1.用於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3、屬於***同所有的商標,某壹所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5、轉讓註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商標都可以進行轉讓,但是證明商標可以轉讓。 證明 商標轉讓 時,需要受讓人根據相關規定將上述材料準備齊全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局就其所提交的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並核準之後會進行公告,轉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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