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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解讀

解讀壹:明確什麽是財政資金。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為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

解讀二:政府購買服務包括兩類。

根據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解讀三:集中采購有明確的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分部門進行集中采購的行為。

解讀四:政府采購項目有壹個具體的概念。

根據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

解讀五:代購有明確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企業法人,是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解讀六:什麽是重大違規行為的明確記錄?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解讀7:把整體定義為部分是有依據的。

《條例》規定,在壹個會計年度內,采購人以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壹個預算項目下相同項目或者類別的貨物和服務,且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是以拆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但調整項目預算或者以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批準采購的除外。

解讀八:確定“質量與服務對等”有法可依

根據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當,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解讀九:采購標準細化。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技術和服務標準。

解讀10:用混合資金購買的項目有法律適用規定。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

解讀11: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避免五種情況。

《條例》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益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在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或者監事;

(三)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解讀12:集中采購機構不能委托。

《條例》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采購程序,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委托。

解讀13:委托代理協議中必須明確代理的範圍、權限和期限。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範圍、權限、期限等具體事項。

解讀14:分散采購有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項目的行為。

解讀15:要求采購人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方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接受禮品、回扣或其他與采購無關的商品和服務。

解讀十六:通過調查改變中標結果的,要追究責任。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檢測樣品、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標結果。通過檢測樣品、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17:八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

(壹)向供應商提供同壹采購項目的不同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合同的履行無關的;

(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指向特定的供應商和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成就、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成交的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價標準;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地點;

(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解讀18: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有更具體的規則。

條例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和采購要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要求。除非因技術復雜或特殊性質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采購要求應完整、清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未能組織驗收供應商履約或者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19:回答問題要在3個工作日內。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回復供應商的查詢。

解讀20: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日期是指:

(壹)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的日期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的日期;

(2)對采購過程有疑問的,以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的日期為準;

(3)對中標或交易結果有質疑的,以中標或交易結果公告期屆滿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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