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支付寶中有壹個“花唄”,還有壹個“借唄”,“花唄”商標已經註冊成功,但“借唄”就沒那麽幸運了。
阿裏巴巴集團自2015年以來申請了35個與“借唄”有關的商標,涉及多個類別。不過,除了“借唄唄殼”註冊成功外,“借唄”和“借唄+”等其他“借唄”相關商標均被駁回。
除了“花唄”、“借唄”,支付寶裏面還有壹個“辦唄”功能,而阿裏巴巴集團在註冊“辦唄”商標的過程中也是波折不斷。
“辦唄”商標被駁回?
阿裏巴巴集團於2018年5月2日申請註冊了第30626928號“辦唄”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商業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商業企業遷移;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尋找贊助”等服務上。
申請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後,阿裏巴巴集團在法定時間內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阿裏巴巴集團認為,申請商標與指定服務沒有直接的聯系,亦未直接表示服務的特點。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與支付寶關系密切,具備作為商標的識別功能。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壹定的知名度。
原商評委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普通書寫體漢字“辦唄”,指定使用在廣告等復審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原商評委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可以說,駁回復審的結果仍舊不理想。另外,小編查詢發現,同樣命運的“辦唄”商標還不止壹件。包含申請商標在內,***有9件“辦唄”商標在復審時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
其實,在商標註冊的過程中,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情況時有發生。
關於“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重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詞語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但是,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也就是說原本不具有固有顯著性的商標標識,通過長期使用,從而具有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例如,“餓了麽”也曾面臨過“缺乏顯著性”的問題,幸得“餓了麽”在商標復審時,已經有大量的使用,從而能夠讓消費者識別服務的來源。據了解,“餓了麽”商標在駁回復審時,公司業務覆蓋全國100多個城市,加盟餐廳數達到18萬家,日均訂單超過100萬單。可以說“餓了麽”已經具備較大的品牌影響力。
由此可見,顯著性並非壹成不變的,隨著商標的不斷使用,商標的意義也會得到加強。那麽,阿裏巴巴集團能否最終贏得這些“辦唄”商標呢?欲了解更多商標資訊,歡迎訪問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