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商標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存放侵權復制品的場所,是指定期存放或者藏匿大量侵權復制品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的地點。著作權侵權糾紛、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之壹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多個被告異地提起的訴訟;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
(3)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
(4)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可以認為侵權地為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的侵權地點,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地點,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新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地點。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