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版權,包括鄰接權;壹種是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世界各國對工業產權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但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工業和商業本身,還包括農業和采掘業,以及壹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根據民法通則,我國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中,前三類權利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主體,在建築活動中也主要是這三類知識產權。大部分的知識產權都需要發明人或者創造者註冊,法律和國家機關都會保護。但是,著作權可以不經國家機關批準而享有。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壹般不可轉讓,但作品的財產權可以轉讓。
法律客觀性: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根據這壹規定,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保護人們在文化和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造活動,包括版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保護工業活動中的識別標誌,包括商標權和商號權。前壹類可分為主要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的版權和主要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的專利。但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就已經規定了“工業產權”,稱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所以知識產權壹般分為兩類:版權和工業產權。在工業產權下,分為專利權、商標權和商號權。這種劃分也有道理。工業產權與“工業”有關,否則就沒有版權。現在由於科技的進步,人類智慧的產物應該越來越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範圍也在逐漸擴大。例如,保護對象的數量增加了,如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壹種權利的總稱,還在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