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是指權利人超越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當行使相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2、知識產權的濫用主要分為兩類:
(1)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時,超出了法定權利範圍;
(二)權利人在行使其知識產權時並未超越法定權利,而是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或者違反了其他公共政策。這種行為還是應該受到競爭法的規制。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
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特殊標誌的;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
7.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8.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擁有知識產權的個人或者組織濫用權力,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阻礙創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廣播電臺和電視;
(二)錄制、復制廣播電臺和廣播電視;
(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廣播電視。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