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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內容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印發的《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文化部發布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要求,直播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平臺也要對實時進行的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直播這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主動移交至公安機關處理並協助保留和提供相應違法犯罪證據。

《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廣告不得使用這些名義或形象。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廣告不得使用這些用語。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不得損害國家尊嚴、泄露國際秘密。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安定。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利益;廣告不得危害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秩序。

(七)妨礙社會公***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廣告不得含有民族、種族等歧視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廣告不得妨礙環境等資源保護、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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