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廣告不得使用這些名義或形象。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廣告不得使用這些用語。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不得損害國家尊嚴、泄露國際秘密。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安定。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利益;廣告不得危害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秩序。
(七)妨礙社會公***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廣告不得含有民族、種族等歧視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廣告不得妨礙環境等資源保護、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