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單位的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或不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的壹切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變為私人財物的行為,包括將本單位合法持有的財物據為己有、據為己有、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冒領本單位的財物、設備等,並將其作價出售;將所居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隱瞞所保管的東西,謊稱它們被盜、丟失、損壞等。,並包括利用職務之便,不先占有本單位的財物,而騙取、盜竊、貪汙、私分,從而將其變為私人所有的行為。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表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無論是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還是不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通過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都可以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非法占有行為壹旦開始,就會持續下去,但這只是非法占有結果的延續,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繼續。占領的完成應被視為已經完成。至於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應當以未遂論處。如果會計故意不記錄某筆款項,但在結賬前被發現,則應以本罪的未遂論處。
職務侵占罪的退賠數額是認定的數額嗎?
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應當根據受害單位的實際損失確定。* * *職務侵占罪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給受害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為職務侵占罪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