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登記質押嗎?
質押又稱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出售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收賬款質押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質押登記後,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訴訟生效。應收賬款質押後,不能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人應以應收賬款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對質權人的債務,銀行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如何實現權利質押
(1)股份質押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份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交存於質權人同意的第三人。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2)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交付日期早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以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將出質權利轉讓或許可給他人,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質押權利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利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3.權利質押有哪些註意事項?
鑒於上述規定,銀行在接受新的質押權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書面質押合同仍是辦理相關質押手續的必要環節。不能因為登記手續而忽略了書面質押合同。
2.對於新的權利質權登記,必須確定相應的登記機關,否則登記無效。特別是在“其他股份”的登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能會參照新規的要求,出臺相應的登記管轄和操作細則。銀行在辦理手續時,應確保手續合法合規,防止利害關系人抗辯登記的法律效力。
3.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應建立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格式質押合同,因為該類權利質押的法律效力和足夠價值不同於其他權利。這是因為這裏的“應收賬款”不僅有各種帶有產權性質的收費權,還包括“債權性”應收賬款,其表現形式復雜多樣。銀行不僅要關心這些應收賬款的法律效力,還要合理評估其價值,以確保未來實現擔保權的及時性和充分性。基於此,銀行對應收賬款後臺交易的合法合規性以及當事人的信用和聲譽的適當審查關系到應收賬款擔保的可執行性。
4.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質押時,如果沒有產權證,銀行要註意選擇合適的登記部門。顯然,這些不同類型權利的登記部門無法統壹,這也是立法沒有明確的原因。而且從這些不同類型權利的性質來看,壹般的部門規章很難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適當、明確的司法解釋具有現實意義。綜上所述,根據規定,質權不必登記,但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登記的,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進行登記。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就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