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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商標法,對註冊馬得裏商標有沒有什麽要求?

答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對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有什麽要求?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或者是已經被我國商標局註冊的商標,或者是已被我國商標局受理的註冊申請。國家基礎註冊或註冊申請與國際註冊申請內容的壹致性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壹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或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或服務相同或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和/或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用於不同商標或服務類別的同壹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壹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申請書上。何謂領土延伸?領土延伸就是指國際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或所有人?quot;馬德裏聯盟'成員國所提出的有關保護的專門申請,領土延伸是相對於原屬國而言的。商標國際註冊只有進行領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馬德裏聯盟'成員國內得到保護。領土延伸可分為兩種。壹種是在壹項國際註冊新申請時由申請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寫申請表時,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壹種是在進行了國際註冊以後,註冊人又希望得到另外壹些成員國的保護,這時註冊人可再次向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申請(此種情況稱為後期指定)。無論通過哪種領土延伸得到的保護,它的效力都與在該國直接辦理商標申請的效力完全壹樣。優先權請求優先權是指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中,某壹申請人向兩個國家分別提出過同壹商標註冊申請,該申請相隔時間若不超過六個月,可用第壹次的申請日期作為第二次的申請日期,以取得優先申請的權利?quot;馬德裏聯盟'成員國均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因而適用優先權。國際註冊的註冊證和有關國家的保護關系國際局收到由成員國國家主管機關發來的國際註冊申請之後,如手續齊備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將此註冊刊登在名為《國際商標》的國際公告上,並給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發註冊證,(至此壹般需3至4個月的時間),然後再向申請中要求領土延伸的國家主管機關發出要求領土延伸申請的通知。國際註冊的註冊證是國際局收到申請並進行了登記註冊的憑證,又是註冊人將來辦理註冊後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基礎,它並不表示所指定的有關國家都給予了保護。能否得到保護,還要看繼後的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之中,有關國家根據其本國法律對該商標進行審查的結果。辦理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的基本程序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文件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1份,並加蓋章戳;*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1份,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壹份,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商標圖樣2份,必須與國內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其尺寸不大於80x80mm,不小於20x20mm。如商標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該商標的顏色及組合。商標或其某壹部份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註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並註明相應的譯文。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後,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若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補正在15日內完成的,商標局繼續進行上述程序。申請人收到《收費通知單》後,應盡快如數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的如數的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壹並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註: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由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後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註冊日期。)國際局收到符合規定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註冊該商標,並將此註冊刊登在《國際商標》的國際公告上,並於3至4個月的時間內給商標國際註冊人發註冊證,然後再向申請中要求領土延伸的國家主管機關發出要求領土延伸的通知。被申請領土延伸的國家主管機關將在繼後的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中,根據其本國法律對該商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註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根據'協定書'和'議定書',商標國際註冊人可在註冊後辦理如下有關事項:就所有或部份商標/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壹個或多個國家;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上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撤銷國際註冊;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刪減商品/服務以及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等。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新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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