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如下:公司名稱、註冊目的、制造商註冊號、產品全稱、產品技術負責人姓名、資質、註冊號;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按照農業部要求填寫的技術報告、本法要求的標簽樣式、技術負責人負責產品制造的聲明、進口商負責進口產品的聲明;
如果是進口產品,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原產品註冊復印件、證明進口產品技術報告的資料、生產廠家獨家代理證明。需要領事認證,證明進口商是該產品的獨家代理人,相關責任,包括違規和處罰,按照本法規定執行。制造商和公司的執照必須由領事官員認證。官方產地出具的自由銷售證明和領事認證必須註明所有處方和成分,並註明各自的有效期。技術報告應提交產品滅活方法,該方法應符合生物安全和環境安全的相關規定。所有費用需要由註冊公司承擔。對於所有的註冊要求,農業不要在180天內給予回復。藥品、醫藥化工產品、新藥必須在120天內回答。從農業部收到文件開始。
產品註冊有效期為10年,到期前120天提交新文件。註冊更新必須在到期前30天發出。進口產品的有效期與所在國產品的有效期相同。最高3年。
如果在東道國的註冊無效,進口商必須通知農業部並註銷其在巴西的註冊證書。3年未商品化的產品,登記證書自動註銷。
如果進口與原產國的配方和成分有差異,禁止使用與原產國相同的名稱,即使是同壹制造商或進口商。出示商標持有證明後,註冊完成後可以變更商號。經農業部批準後,方可進行預生產和試生產。註冊產品有特定商標的,如果對有效成分進行了修改,必須先註銷原註冊,只有在有相同適應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相同的商標,並且必須在標簽上標明成分。任何處方修改都必須得到農業部的批準。修訂時,應提交新的技術報告和標簽。如果修改了新的輔助材料、矯正材料、載體或輔助材料,則無需提交標簽。
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註冊了產品,則具有相同配方的產品將不再獲得註冊。如果生物制品具有相同的抗原、毒株或樣本,使用相同的編號或添加劑,不考慮其他成分,均認定為同壹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