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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造的服裝卻在水洗標簽上寫了別的國家制造,這樣可以嗎

這樣是犯法滴。。讓我來給樓主看看這樣的案例吧:案 情

某省Y市質監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Y市某瑞華服裝廠加工的lape牌女士襯衫產品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瑞華服裝廠縫制車間正在加工壹批lape牌女士襯衫產品,產品上縫制的水洗標識、懸掛的吊牌(合格證)標註產品的產地為“中國上海”。產品合格證標註價格為199元每件。產品合格證上用小號字體標註產品制造商為“上海T服裝公司”,並標註了制造商的地址;合格證正面由大號字體標註上海L實業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以及lape牌商標(lape牌商標系上海L實業公司所有)。

調 查

初查定性:該批lape牌女士襯衫產品的面料裁剪系上海T服裝公司在上海完成後發貨到Y市瑞華服裝廠,由上海T服裝公司委托瑞華服裝廠加工,產品的縫制組合由瑞華服裝廠在Y市完成。涉嫌偽造產地。

查明案件事實:經查,該批lape牌女士襯衫產品系上海L實業公司委托上海T服裝公司生產,雙方約定產品的原料(面輔材料、拉鏈、紐扣)、商標、水洗標、合格證以及包裝物由上海L實業公司提供,上海L實業公司負責樣衣設計,上海T服裝公司負責產品的裁剪、縫制組合、整燙裝箱,雙方約定產品加工費19元每件。合同簽訂後,上海T服裝公司因故不能在上海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遂將裁剪好的衣片以及拉鏈、紐扣、商標、水洗標、合格證及包裝物等全部發至瑞華公司,委托瑞華服裝廠縫制組合,整燙裝箱。

另經查明:上海L實業公司在該批服裝由瑞華服裝廠產品縫制組合前、縫制組合中以及整燙裝箱後分別三次派質檢人員前來瑞華公司實施了初期、中期、末期質檢。事實是上海L實業公司認可了上海T服裝公司再委托行為。上海L實業公司負責產品的對外銷售。

我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從立法的角度設定了產品生產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同時要求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必須真實。

比如:《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壹定的要求:有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做了硬性規定。該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毋庸置疑,產品的產地標註必須真實。我國目前雖然並未強制規定服裝產品的生產者對產品信息披露必須披露產品的產地,但是,產品的產地信息壹旦披露,必須真實。《產品質量法》對此制定了強制性法律規範: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並規定了相關的罰則。

《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標註“生產廠”名稱和地址,《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產品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同時規定委托加工受托方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

對此有三點思考:

1.《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必須標註的“生產廠”(名稱、地址)很顯然不等於“生產者”的範疇,立法者對此應當如何解釋?產品標註信息必須真實,對於委托加工產品,《產品標識標註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利於部分自己不生產的生產者,大肆購買別人的產品,屏蔽真實的產品信息,將自身置於生產者的地位對外銷售,從而對消費者構成信息侵權。

2.《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2項應當修改為:“有中文標明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和實際生產廠不壹致時,應當分別予以標註。”

3.進壹步規範生產者的產品標識標註行為,《產品質量法》第54條也應當實施修改,要設定對標識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條款,僅僅規定責令改正不足以糾正產品標識違法行為。

實踐中,生產者基於某種利益考慮,而不能完整真實地披露產品信息。委托加工產品(OEM,原始設備制造商的縮寫,它是壹種代工生產的方式,其含義是生產者不直接生產產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關鍵核心技術,負責設計和開發、控制銷售渠道,具體的加工業務交給別的企業去做的方式。這種方式是電子產業大量發展起來後才在世界上逐步產生的壹種普遍現象,像微軟、蘋果等國際大企業均采用這種方式)未能如實披露產品的實際生產廠家很普遍。此情形是否符合現行《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規定?

如實標註產品產地的意義在於,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方便消費者通過原始產地信息,來考量產品的生產者、地區產品的聲譽和形象,並且根據消費者自身的經驗積累,理性選擇,從而做出最終是否購買的決定。

(二)本案的查處實務

1.第壹時間調查認定涉案產品的最終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服裝產品的縫制組合環節屬於產品的最終制作地或者加工組裝地。有關當事人提出涉案產品在上海還存在逐件檢驗的環節,以此認為可以標註產品產地為上海,對此要依法予以駁回。

2.依法對涉案產品迅速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偽造產地屬於嚴重質量問題,依法應當實施沒收行政處罰,應當第壹時間依法實施查封或者扣押,不論產品是否出廠檢驗合格呈待銷狀態。

3.認定上海L實業公司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基於前面的論述,本案中,上海L實業公司系組織該lape牌女士襯衫產品生產加工的生產者,且對外負責銷售,產品上由其標註了自己的名稱和地址,依法屬於產品的生產者,同時其明知該產品非在上海加工制作,應當依法承擔偽造產地的產品質量責任。

4.對於產品上標註的制造商“上海T服裝公司”的質量責任認定,筆者認為,產品上標註的制造商名稱,實質系雙方約定在產品上標註的生產廠的名稱,上海T服裝公司系被委托加工方,屬於生產廠。如果產品上並未標註委托方“上海L實業公司”名稱,上海T服裝公司則依法升格為產品的生產者,承擔產品的質量責任。

5.產品單價認定,按“《產品質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法[2011]83號)有關解釋,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即199元每件計算。。

所以,是不允許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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