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六)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7)民族歧視;
(8)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第九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第十壹條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歸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第十二條同壹申請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歸類表分別申請註冊。第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第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或者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第十五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定第十六條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第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十八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第十九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第二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第二十壹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二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申請復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