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條是關於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收受當事人財物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壹、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依法進行商標註冊、管理、復審工作的職責,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人員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違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1.玩忽職守,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2.濫用職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3.徇私舞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4.收受當事人財物,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取當事人給予的財物的行為。5.牟取不正當利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手續費,違反規定安排子女就學、就業以及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三、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責任。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有本條規定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人員給予的壹種制裁。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