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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地圖、年畫、圖片、日歷、畫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廣告材料以及紙質、金屬、塑料等印刷品。用作產品包裝和裝飾。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書、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印刷等經營活動。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印刷經營者應當在印刷活動中建立健全印刷驗證制度、印刷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次品銷毀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及其他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申請人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準後,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業務企業的申請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或者與其他印刷經營者合並,或者因合並、分立設立新的印刷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並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制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還應當向保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必須按照本章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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