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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企業采集員工個人信息有法律風險嗎?

企業依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當然不違法,所謂依法是指,在招聘訂立勞動合同階段,企業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了解員工與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構成等。

在職階段,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職工花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企業獲取這些信息之後,應當妥善保管,確保信息安全。

2.企業對哪些事項享有知識產權?

企業產生的文字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均屬於作品的範疇,各類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等,企業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上的權益。

3.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入職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實踐中,員工提供虛假信息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並不壹定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需要考慮員工提供的虛假信息、資料對錄用、履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否存在實質影響和不利因素。

如果這些虛假的信息、資料對履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等沒有任何實質影響,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在法律上無法得到支持。

4.員工是否可以主張撤銷提交的辭職申請或者簽訂協商解除(補償)協議?

實踐中,通常有以下三類情形:

(1)員工提交辭職申請之後,稱懷孕、生病、工傷要求撤銷辭職申請;

(2)員工簽訂協商解除(補償)協議之後,以懷孕、生病、工傷主張協議無效;

(3)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以懷孕、生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這裏均涉及對於“重大誤解”的理解和適用,即懷孕、生病等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從而導致做出的行為被法院撤銷。

5.員工以說謊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實踐中,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員工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故意引誘企業做出錯誤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決定;欺詐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可以是隱瞞真相,也可以是捏造事實;因為受到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企業基於自己的錯誤認識而違背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

如果,員工隱瞞的涉及就業歧視的信息,或者與簽訂勞動合同無關的信息,或者企業招聘條件無關的信息,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欺詐。

容易構成欺詐的情形包括,捏造、偽造工作履歷、經驗,學歷、職業資格造假等,如果企業沒有把這些信息作為應聘、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亦無法構成欺詐。

6.員工以自殺自殘、跳樓威脅企業如何處理?

實踐中,通常有員工提交辭職申請或者簽訂各類協議之後,以受到企業脅迫為由主張無效要求撤銷,不過成功的概率非常低,證明企業存在脅迫手段本身就是壹個難題。

當然,員工以跳樓、自殺自殘等方式,要求企業續訂勞動合同,簽署補償協議,要回辭職申請或者已經簽字的協議解除協議等情形,均屬於《民法典》中的可以撤銷行為。

故此,實務操作中,遇到上述情況,企業應當通過錄音、錄像、報警等方式獲得證據,然後通過法律渠道要求撤銷。

7.我們和人員之間是承攬關系,造成第三方損失有誰承擔?

8.公司利用員工不懂法律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在簽訂協商解除(補償)協議時,應當向員工釋明補償的法律依據、標準、計算方式等內容,如果通過利用員工不懂相關的法律知識,或者缺乏判斷的能力,而達成相關協議,這樣協議則存在被撤銷的可能。

9.電子勞動合同、通過郵件簽署的勞動合同屬於書面形式嗎?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簡言之,電子勞動合同屬於法律認可的書面形式,但是由於電子數據本身所具有的易損性、易變更等特征,在使用電子勞動合同時安全性、穩定性成為首選需要考慮的問題。

10.如何妥善處理失蹤員工的勞動關系?

企業明知員工下落不明,按照曠工來處理,我們理解是存在合規風險的。

穩妥的做法是按照勞動合同中止履行處理,中止履行期間無需支付工資、社保及公積金都可以停止繳納,且中止履行期間的時間不算作工作年限。

員工下落不明,失蹤兩年之後,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作出宣告失蹤裁定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壹百壹十壹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壹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 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壹千壹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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