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新落戶璧山的鞋業企業,土地以成本價格出讓。產品科技含量高,有壹定規模的鞋業項目,可以享受更優惠的土地政策,地價可低於成本,還可實行買壹還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全區內部分的80%撥付企業。
二、凡新落戶的璧山的鞋業經營企業,以所繳納的稅收為依據,壹年內按區鄉(鎮)分成的50%撥付企業,二至五年按30%撥付企業。
三、凡新落戶璧山的鞋業生產企業,以所繳納的稅收為依據,五年內按區鄉(鎮)分成的60%撥付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三年內按區鄉分成的80%撥付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的企業、外資投資占企業總額30%以上的生產企業、獲得國家馳名商標或國家免檢產品資格的生產企業,兩年內按區鄉(鎮)分成部分全額撥付企業,二年至五年按50%撥付企業,以後五年按30%撥付企業。
四、凡新落戶璧山的鞋業服務企業,以所繳納的稅收為依據,壹年內按區鄉(鎮)分成的50%,二年至五年按30%撥付企業;從事鞋業展示、信息、教育培訓、研究開發的鞋業服務企業,還可增加30%撥付企業。
五、凡進入鞋都從事鞋業生產、交易、服務的企業,免交房屋建設、租賃、交易等區內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
六、鞋業企業由鞋都行政服務中心實行壹個窗口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涉及鞋業企業辦理證照等手續應在三日內辦畢,最長不超過七日。
七、凡年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或生產經營省級以上名牌產品,且壹年內無違章行為的企業,由區政府掛牌保護。
八、外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家屬、管理人員及家屬、高級技工入戶免收入城費,子女在就業、入學、參軍等方面享受與所在鄉(鎮)居民同等待遇。
九、對來我區新辦的投資規模大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政府將采取壹企壹策,給予大力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