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F軸承標誌壹般標註在套圈的非基準端面上,但也可以根據產品圖紙標註。標記在套圈的參考端面、外圈的外圓柱面、護罩、護圈、擋圈、密封圈或防塵圈上。當標記部分端面的有效寬度小於1時,允許在軸承外圓柱面上做標記。如果難以在軸承的外圓柱面上標註,可以在包裝上標註。SKF軸承的單包裝和內包裝容器,原則上標註在表面或側面;對於包裝容器,原則上是在(木箱)的末端標註。此外,根據制造商和訂戶之間的協商,容器上的標記由記錄單、標簽等代替。其中記錄了標記的事項。
4.標誌的基本內容
4.1軸承
軸承壹般應標有軸承代號和制造商代號(或商標),必要時可加上制造商和用戶認可的其他標誌。
4.1.1
不可分離軸承應在套圈端面上標註要表達的基本內容。為了區分參考端面,允許在插芯的非參考端面標註工藝符號標記。
4.1.2
對於可分離軸承,標識的基本內容應分別標註在可分離環和帶滾動體的環上。
4.1.3
在封閉軸承的代碼中,密封圈或防塵罩的代碼可以省略。比如-2Z可以縮寫成-z;-2RS可以縮寫為-RS。
4.2
包裝容器
軸承的單個包裝容器和內包裝容器上應標明軸承的完整代號、數量、制造商名稱(或其註冊商標)和生產年份(或其代號)。但是,單個包裝的數量可以省略。外包裝容器應符合GB8597-88標準第8章的規定。
5標記位置
5.1
軸承
5.1.1
軸承標記壹般標註在套圈的非基準端面上,但也可根據產品圖樣要求標註在套圈的基準端面、外圈的外圓柱面、護罩、保持架、擋圈、密封圈和防塵罩上。
5.1.2
對於封閉軸承的標記位置,可使用表1中的任何壹個。
5.1.3
當標記部分端面有效寬度小於1.0mm時,允許在軸承外圓柱面上標記。如果在軸承外圓柱面上仍難以標註,可在包裝上標註。
5.2
包裝容器
對於單包裝和內包裝容器,原則上標記在上表面或側面;原則上,外包裝容器標記在(木箱)的末端。此外,根據制造商和訂戶之間的協議,可以使用帶有標記項目的記錄和標簽來代替容器上的標記。
表1封閉軸承的標記位置
六
標記方法
6.1軸承
軸承標記采用機械法、電蝕法、激光法等。,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化學方法。
化學方法僅適用於:
a)少量試驗產品;
b)用於補充成對和多關節軸承的間隙組代碼和相關的崗位代碼和標誌。
6.2
包裝容器
用印刷、打字或其他不可擦除的方法標記4.2中規定的內容。
7標誌規格和要求
7.1
標誌字體應規範壹致,符合制造商產品設計部門的規定。
7.2
標記在軸承上的高度壹詞是根據以下高度選擇的:
0.5,0.7,1.1.2,1.5,2,2.5,3,4,5毫米.
根據產品圖紙,同壹軸承的各部分壹般應使用相同大小的字體,也允許使用不同大小的字體,但高度應盡可能接近同壹系列中相鄰兩個軸承的標誌高度。
7.3
標誌應齊全完整。
7.4字跡應正確、清晰;線條的粗細應該壹致。
7.5
軸承標誌中心圓的直徑和周向間距不得有視覺偏移,字體不得歪斜。
7.6
標誌符號的形狀、線寬和字間距離應符合制造商產品設計部門的規定。
7.7除產品圖紙和相關標準允許的標記外,軸承零件表面不應有其他標記。
7.8用戶有特殊要求時,可與制造商協商標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