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以向丹麥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在丹麥,商標可以包含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任何符號。丹麥商標可分為普通商標、保證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根據丹麥商標法,註冊商標所有人應當在註冊程序完成之日起五年內,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真正使用該商標。
丹麥商標註冊方式: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進行國際註冊指定丹麥為有效國,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歐盟商標指定丹麥為有效國,直接向丹麥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丹麥商標。
在提交申請前,申請人應當對標識進行檢索,以避免申請的標識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丹麥商標申請可以通過在線系統提交,商標申請文件提交給丹麥專利商標局。在申請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丹麥專利商標局將對申請是否符合確定申請日的要求、是否提交了商標註冊請求、是否提供了申請人或單位的信息和地址、標識的復印件以及商品和/或服務清單進行審查。
如果丹麥專利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全部或者部分駁回,將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進行修改和更正,並提出復審請求。通過審查的商標文件進入商標公告期,商標註冊申請予以公示。商標註冊申請公開後2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丹麥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並與商標申請人壹起做出異議裁定。
丹麥專利商標局將對經異議裁定或在公告期內無異議且符合《商標法》所有要求的商標文件進行註冊和公布。
丹麥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期滿可續展。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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