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序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及委托期限;
3.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產權證復印件;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出租人對租賃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公司公章,並簽字確認與原件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