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聯系的。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標誌或印記。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誌相同。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並醜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七、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3.公眾熟知的遊戲名稱,指定使用在遊戲機或者電子遊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九、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