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考慮。
2、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準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準來審核,而商評委會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
3、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的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提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幾率的。
3·商標法行政復議申請條件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復議範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法律依據:
1·《商標法》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無論是對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還是商標異議的復審,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審”
總之,商標駁回的元素比較多,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後,首先就是要分析駁回原因,再進行下壹步打算。如果商標駁回原因是最常見的那種商標近似駁回或者顯著性較弱的問題,那麽還是可以進行復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