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如何在商標註冊程序中正確行使權利
1,商標駁回復審程序
經商標局審查,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是壹種行政行為,其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查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平。由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很強,很難統壹審查標準。因此,申請人在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書後,不應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2.異議程序
商標局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公告商標的初步審定並不意味著核準註冊,也就是說,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被認定沒有根據的情況下,該商標才會被核準註冊。
擴展數據:
商標變更流程:
1,準備申請。
改變申請形式,根據申請的具體內容;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等。;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變更登記人名稱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2.提交申請。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申請的,申請準備就緒後,在商標註冊大廳申請受理窗口提交,窗口工作人員確認申請是否合格。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送達商標局。
3.支付改簽費
申請變更應當繳納變更費250元。
如果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必須繳納代理費。商標變更的時間壹般為6-8個月。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