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撤消已經註冊的商標: 壹.註冊商標違反使用管理而被商標局予以撤消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 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二.註冊商標未按時申請續展註冊而被商標局予以註銷的情形: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三.因註冊不當而被商標局依職權予以撤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四.因發生商標爭議而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二、三款:“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法律客觀:壹、商標註冊成功多久不用會被註銷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應當自該註冊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提出申請。二、註銷註冊商標的程序(壹)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銷註冊商標可以是整體註銷,也可以註銷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註銷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壹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經商標局核準註銷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三)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註銷。這是商標局鑒於註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註銷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