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怎麽處理
1、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2)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二、商標續展手續是什麽
(壹)註冊商標所有人需要在商標十年專用期滿時,要求延續其商標專用權,應當提出註冊商標續展申請。 1、申請時間: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提出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 申請的,可給予六個月寬展期,但要按規定交納延遲費。 2、申請書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可在當地工商局所屬的商標代理組織索取:原商標註冊證復印件3份,商標圖樣5張。 3、申請手續:將填好的《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底稿及其他書件交由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4、商標局的審核:商標局對註冊商標續展申請進行審核,認為手續齊備,符合規定,發放註冊商標續展證明,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核準,駁回申請。 (二)商標註冊人在收到註冊商標續展公告和收到商標註冊續展證明,申請註冊商標續展即告完結。對於被駁回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申請當事人若不服,可在接到駁回通知書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註冊商標續展進入申請駁回商標續展復審階段。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