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註冊商標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地名。
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