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個對象不同。
商標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只能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域名是用來識別電腦用戶的,電腦用戶不是商品。
(B)他們的識別基礎不同。
商標的特性源於其獨特性。當不同法律主體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根本差異時,可以同時註冊兩個以上相同的商標。
域名的唯壹性保證了域名的身份。法律主體無論從事何種業務,無論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都不能註冊同壹個域名。
(C)它們排他性的基礎不同
不同種類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喪失,或者超出申請商標註冊的地理範圍,或者超出註冊有效期。
註冊域名只要按時繳納維護費,就可以在全球範圍內無限期排除在所有已註冊或待註冊域名之外,既沒有地域性,也沒有時效性。
(D)獲取兩者的原則不同。
商標取得的原則各國不同,有的國家采用註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用混合原則。
域名應當先註冊,未經先註冊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
(五)兩者的分類原則和依據不同。
商標註冊機構在申請商標註冊時,要求申請人根據相應的分類標準,明確記載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所要識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
除了申請人因自身法律屬性在選擇頂級域名或二級域名時受到限制外,域名註冊申請人無需聲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用說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的種類。
(六)兩種獲取方式不同。
商標註冊由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門機構根據本國法律獨立進行。商標註冊的審查僅限於國家或地區,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擁有同壹商標的可能性。
域名註冊是由不同國家的註冊機構獨立進行的。只有在相關域名尚未註冊的情況下,才可以註冊域名,所以每個註冊的域名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唯壹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從域名中單獨主張權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