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中國的國際註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的發明、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
(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公民或者組織所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進行保護。
中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分為“申請保護”和“授權保護”兩種模式:
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由於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予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需要就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依申請保護也被海關稱為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向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手續並通知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由於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主動停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行為,海關也有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並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因此依職權保護也被海關稱為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采取依職權保護措施前,應當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及其他相關情況向海關總署備案。受理知識產權備案申請的部門是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知識產權保護處。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三)侵權嫌疑貨物的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四)涉嫌侵權商品的名稱和規格;(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和運輸工具。涉嫌侵權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申請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因適用不當可能給收發貨人造成的損失,支付海關扣留貨物後的保管、保管和處置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庫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應當從擔保金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