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介紹了《專利法》修改的基本情況。中國的專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實施,目前已經進行三次的全面修改。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取得成績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壹些問題。比如說在專利保護領域出現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專利的保護和運用,以及創新主體能力、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尤其創新主體面臨壹些困難,保護周期長、取證難、賠償低、效果差,影響了企業創新的積極性,有必要從法律的層面上進壹步的規範。
為了落實中央和國務院近年來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結合形勢的需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決創新主體現在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有必要對這專利法做進壹步完善。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議稿上報了國務院,現在國務院法制辦也正在就上報的送審稿開展意見征集和審議的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相關的工作。
二、關於群體侵權和重復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對某個專利權人在壹個時間段內同時的侵權,對專利權人創新的積極性打擊非常大。重復侵權指的是某壹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壹定時間段內、在壹定的區域內被同壹個主體侵過壹次權,而且被司法機關認定被侵權後,又重復侵權,又被發現。這兩種侵權行為,在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嚴重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對重復侵權和群體侵權行為給予壹定的行政處罰,這樣才能有效維護專利制度的運行秩序,給專利權人和創新者以信心。
三、關於互聯網專利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盡管《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相應的責任有了原則的規定,但是具體到專利侵權方面還不夠具體和細致。專利法目前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時做相應具體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在接到權利人或者利害相關方的“通知”後,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確界定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電子商務平臺、權利人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電子商務更加快速健康的發展,有效抑制網絡上的侵權行為。
四、關於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手段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侵權證據的收集非常難,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相關的侵權證據往往在侵權人手裏。侵權行為是壹種違法行為,政府機關應該發揮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主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時保證公正、中立,客觀全面的原則。目前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調查取證手段缺失。希望此次《專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機關調查取證的手段細化,有利於提高專利權保護的力度、保護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關於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和申請文件的保護範圍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送審稿對加強外觀設計保護重要的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外觀設計在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企業轉型升級中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壹個產品的顛覆性的設計、全新的設計的情況相對較少,大部分的設計創新都是在現有產品的基礎上做局部的改動。但是,現行法中對整體的保護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即設計要全面的去比對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專利性。這種情況就弱化了對局部的保護,所以這次修改對局部有特點的部分給予更重要的保護,對設計人員來說權利保護增強了,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對申請文件的要求和保護的範圍,會在以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當中做進壹步的細化。比如申請的時候可以通過虛線和實線的結合,來區分整體產品和局部設計,通過色塊區分或者通過明暗度等這樣的手段來提交申請。另外,在保護範圍上,要考慮到這個局部設計在整體產品類別上屬於哪個類別。再有就要考慮局部設計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關系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保護範圍。
六、關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十年延長到十五年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壹方面,對比從國際上幾個大的有外觀設計專利的國家和地區,我國目前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相對是最短的,其他國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壹方面,壹些高水平的設計產品周期相對更長;另外壹些經典設計有這樣的需求,想獲得更長時間的保護,讓公眾對他的產品形象有更長遠的認知,這對品牌、對形象、對他設計的DNA的延續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針對於社會公眾這方面的需求,調整了保護期限。我們國家也在積極考慮加入海牙協定,海牙協定是促進企業向外申請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協定規定對外觀設計最低的保護年限是15年,調整保護期限也是為了適應海牙協定的需要。
七、關於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成本很低,而專利權人維權的成本很高,導致現實中有些企業專利權人在維權過程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作為無形財產的專利權,在前期的投入和後期的維護過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懲罰性賠償,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賠償時不僅僅是要求他給予權利人補償性、填平性的賠償,而是對侵權行為予以警示的、懲戒性、懲罰性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數額,建議法院可以對這樣的故意侵權行為進行1—3倍的處罰。這樣就加大了懲罰的力度,同時也是對權利人維權成本的壹個極大的補充。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在《商標法》裏已經有所體現,在其他的知識產權立法裏也正在考慮。
八、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在現行法規定只有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目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評價報告。這次修改增加了專利權評價報告提出的主體,除了專利權人以外,被訴的侵權方也可以主動提出出具評價報告的申請。在侵權訴訟當中,如果申請人覺得這個評價報告對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動提出評價報告,對法院及時的裁決或者準確的裁決會有壹定的影響;如果被訴侵權人主動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對法院能夠及時作出準確的判決非常有利。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在訴訟侵權當中會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當然許可制度,聲明當然許可的時候就要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僅局限在外觀設計,作為初審制度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兩種專利都可以提出評價報告這種請求。
九、關於專利當然許可制度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通俗地講,是壹種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授權後,權利人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把專利權放在公告欄上,通過網絡或者紙電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全社會的任何人在專利開放許可期限內都有資格來獲得許可,向權利人繳納許可使用費。
大多數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在英國當然許可占所有專利許可的比例近年來已經高達40%;目前除中國外,金磚國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羅斯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其他發展中國家,比如馬來西亞、泰國也都有當然許可制度。當然許可制度是促進專利實施的比較普遍、開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國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當然許可制度,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國內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對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實施,對專利制度的有效運行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近幾年中國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快速增長,企業創新的熱情和能力處在快速爆發過程中。很多專利技術,由於專利權信息傳播的不對稱性,尤其是壹些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申請的有價值的專利技術處在沈睡的狀態。為了使專利權人能夠便利地把自己的技術信息傳達出去,同時讓需求方快速找到該技術,通過法律手段,從政府服務的角度建立平臺,增加了技術轉讓雙方的便利性。
十、關於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標準和專利的問題實際上是在兩個法律制度領域的連接點。壹方面要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在技術創新方面作出的貢獻,但同時也要考慮到作為標準實施方在制造產品時,妥善解決其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專利權人在這方面所要履行的義務。
實踐中,有壹些標準的方案裏面涵蓋了某些專利技術,而專利權人在制定標準過程涉及到專利技術,要求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披露自己專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發放許可的承諾。但是在實踐中有壹些個別的現象,專利權人在參與標準制定的時候並沒有充分披露他的專利信息,可能導致後來標準的實施者專利侵權,這就需要專利權人本身要承擔公開和披露的義務。
這次《專利法》修改提出針對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如果專利權人沒有誠實的披露設計的專利信息,其行為就有瑕疵,會因為自身不誠信導致上述後果。對此,專利權人壹方面要行使權利,同時要履行公開的義務。如果沒有誠實披露,視為默示許可的標準實施者實施這項專利,但是這項專利不是免費實施的,其他的企業和廠家還是要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我國目前僅在《標準化法》的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要求專利權人在制定標準過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責任並沒有相應明確規定。而《標準化法》和《專利法》之間的銜接就是通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披露信息,對專利權人不披露在《專利法》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後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和參與標準制定的過程中,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家的標準化制定的法律法規跟《專利法》之間制度方面妥善銜接,有待進壹步完善相關的規定。
十壹、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和專利代理師資格的行政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制度實施中的重要壹環,專利代理人對於專利申請、企業的創新,對專利文獻、技術、信息的利用,以及專利授權後的專利維權、保護,轉讓、實施、運用,專利代理人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專業的作用。專利代理人提供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法律服務,其資質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財產性的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需要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以保證創新主體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這次《專利法》修改對代理制度的壹些重要的規定,比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要經過行政許可。對於沒有經過行政許可的行為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實踐中,有壹些人員或機構沒有獲得專利代理的行政許可,卻以欺騙公眾的方式招攬專利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了整個市場秩序,直接傷害了創新主體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