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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商品的商標所有權是什麽收入

法律分析:

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使用權實施許可、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從事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經常發生,每筆業務金額壹般較小,占收入的比重較低等特點。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實現原則,與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原則相同。  

二、企業銷售原材料,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材料成本差異。  

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對於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扣除應交增值稅後的差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借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衍生問題:

標題:

轉讓商標是轉讓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嗎

內容:

轉讓商標是轉讓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嗎

商標轉讓是不是轉讓所有權和使用權,由雙方協商而定,出讓人可以只轉讓使用權而不轉讓所有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的本質是什麽

同任何民事權利壹樣,商標權包含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權利內容三個部分。商標權的權利主體就是商標權人,權利客體是註冊商標,權利內容是商標權人所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獨占使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財產權利。

商標轉讓的本質僅在於商標權主體的變更,即在不改變商標權的客體和內容的前提下,實現商標權人的更替,原來的商標權人通過商標轉讓行為放棄對註冊商標的權利,新的商標權人通過受讓行為獲得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因此,商標轉讓壹般應遵循商標權人和受讓人的意思表示。我國商標法也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故任何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割裂了商標權人同註冊商標的關系,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的侵犯,原來的商標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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