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貼的行為和對象
1,2009年3月1至2月31,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購買輕型貨車(以下簡稱輕型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卡車每戶限購壹輛。報廢車輛的車主和新購車輛的車主是同壹個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2月31日,農民購買排量1.3升及以下小型客車,享受補貼的每戶限購壹輛小型客車。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每戶限購兩輛摩托車。
三輪汽車是指原始的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是指原來的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輕型貨車,是指總質量超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用於載貨的機動車;本方案所稱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用於載客的機動車(不含轎車)。
(二)補貼的比例和金額
1.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與輕型貨車合並的,按照輕型貨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輕型貨車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給予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助2000元,報廢低速載貨汽車每輛補助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的,按照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小型客車單價5萬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的13%補貼。摩托車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摩托車補貼650元。
(三)補貼資金申報
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者低速載貨汽車並購買輕型貨車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報廢汽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新購車輛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購買者本人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者儲蓄存折(可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者本人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核發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購買者儲蓄存折(可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鄉鎮財政部門在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檢查車輛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第壹位數字為“1”或“3”或“5”且總質量(kg)大於1800kg但不大於65438 kg。如果“車輛型號”項中的第壹位數字為“6”,且“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的排量不超過1300ml,則確認為微型客車。
(四)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審鄉付”或“鄉審縣付”。在保證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采取“鄉審鄉付”的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農戶申請材料後符合補貼條件的,在購買者提出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者的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買方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采取“鄉審核、縣支付”的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戶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上報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買方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在購買者提出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者的儲蓄存折賬戶。
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應提前撥付,事後清算。財政部根據各省預計補貼資金規模,將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的80%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從中央政府獲得補貼。
資助後,應落實地方補助資金,並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助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撥付不低於50%的補助資金,其余根據需要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