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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商標被提撤三該怎麽辦?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申請和註冊的數量不斷增加,壹些經批準註冊後未使用的“閑置商標”已成為未來商標註冊的“權利障礙”。許多商標申請人通過連續三年申請撤銷不使用已成為壹種選擇。在這種情況下,保留真實的商標使用證據尤為重要。

什麽內容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1發票

真實有效的產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效地確認註冊商標的使用。但是,許多企業在填寫發票時,只填寫簡稱,這些發票與註冊商標無關,不能成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在填寫發票時,認真、標準化,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

合同和協議是經濟實體參與經濟行為的重要證據和依據,但有些合同或協議沒有標明商標,不能成為有效使用的證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和協議時,必須明確標明商標。最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證據。

3廣告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途徑,也是壹種很好的證據材料。然而,壹些廣告方法,如視頻廣告,不能提供廣告的時間信息,很難作為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只要合同中標明商標名稱,就可以作為有效使用的證據。

4包裝物

包裝包括產品包裝、服務用具包裝或器皿。簡單的包裝或容器很難確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合同應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

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是商標使用的良好證據。

以上證據僅列出常用證據。在實際使用商標時,會產生大量的直接或間接證據。我們應該註意儲存,在撤銷審查和提供證據的過程中也應該註意壹些問題。

我們在提供證據時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第壹,在規定的三年內提供使用證據,也可以提供非三年內的使用證據作為參考。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規定的三年內,有效使用證據壹般應當反映具體的使用時間、用戶和商標標識。

第二種證據的使用應當真實、公開、合法。商標使用證據應當在商業流通領域使用,而不是內部使用或者代表性使用,即需要客觀、真實的應用證據。內部使用證據,如信紙、文具、應用領域標誌、員工標誌服裝等。,壹般認定不公開使用,只能作為輔助參考證據。代表性使用證據,如報紙申報使用、簡單轉讓合同、許可協議或者發布其他商標信息,壹般不視為商標使用,需要根據案件證據材料綜合確定。

第三,提供的證據應盡可能完整、全面,最終形成證明力的概率優勢。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應當相互確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於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盡可能反映商標使用的各種因素,如銷售合同和相應銷售發票上的商標標識,以及商標所有人、商標標識和日期。否則,在缺乏有效的基本信息的情況下,很難確定註冊商標的產品是否實際上在流通領域進行了商業交易。

申請商標註冊並不容易。遺憾的是,如果其他人因為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標。只要我們的商標持有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意識地保留和梳理自己完整的商標使用證據,讓任何人提出“撤三”,我們都能有效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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