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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那麽神聖,商標壹定要避讓而行

我住在北京牛街附近,牛街是回族聚集之地,有著名的清真寺,經常能看到身穿民族服飾的人來來往往。

我是漢族,也是堅定的無神論者,但我面對老子、觀音、基督、安拉的聖像時,也會鞠躬行禮,不是因為信仰,是因為尊重。這些深入影響了人類歷史的形象,絕對是值得我們給予足夠的尊重。

所以行走在牛街,我總是小心翼翼,格外註意自己的言行,生怕因自己壹時口誤等不當行為而冒犯了別人。別人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宗教,我則應該學會尊重別人的選擇。

即使是那些民間的山神土地,雖然沒有歸入系統的宗教,但也是壹方百姓祁拜的神靈,在信拜者心裏也常常是降福施恩於人間的聖者。

也正因為神靈在人們心裏常常代表著福報、信賴、安全等美好的願望,有些人在做生意裏不僅會焚香鞠躬敬神靈,在選擇商標時也想著要沾點神仙的靈光。

只是不管哪路神靈,享受的也只是人間的香火,而非市場的喧嘩。就算某神不慎崴了下腳,想體會下人間的煙火,在商標註冊上登記了下,時辰壹到,還會回歸神座。

比如,泰山大帝。

第3011175號“泰山大帝”商標於2003年獲準註冊,所有人為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十年之後即2013年,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泰山大帝”商標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並提交了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出具的關於宗教偶像“泰山大帝”不適於作為商標轉讓使用的說明、關於泰山大帝的網絡報道等證據。

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泰山大帝”為道教眾神之壹,是道教山東泰山地區獨有的神靈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傷害宗教人士的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且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也位於山東境內,應當知曉“泰山大帝”的宗教意義以及其註冊商標易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壹款第(八)項規定,對“泰山大帝”商標宣告無效。

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了這個裁定,表示不服,提出訴訟,並且壹路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本案中,萬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市誌》《泰安地區地》《神怪大辭典》等書籍及道家協會網站等網站中記載:東嶽泰山大帝為道教眾神之壹,又月“東嶽大帝”、“泰山神”、“東嶽仁聖天齊王”等稱謂,是道教的山神、陰間的統治者,其不但被歷代帝王封禪,同時在民間百姓和道教信眾中長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極高的宗教地位。

泰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泰安市道教協會也出具說明證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靈的稱謂,他們的認知本身即是相關機構人士的認知。

萬佳公司以及原申請註冊人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加以註冊和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壹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撤銷。

雖然萬佳公司十分努力地想讓泰山大帝多感受些人間的煙火氣,但最終還是沒有把這位神靈留在市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的說理很清楚:如果某個標誌有宗教含義,不論相關公眾是否能夠普遍認知,標誌是否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認為該標誌的註冊有害於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間信仰,具有不良影響。

在另壹件“三峽佛印”商標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壹審法院、二審法院,同樣壹致認為該商標屬於與佛教有關用語,作為商標業性註冊使用可能會傷害佛教信徒的感情,易對我國的宗教信仰秩序產生消極和負面的影響,最終被宣告無效。

所以,神仙畢竟是神仙,就算是偶爾接下地氣,下凡逛逛,也不是犯了錯就是圖個新鮮,最終還是要歸仙位,坐神壇。

作為沾滿人世銅錢氣的商標,還是主動避開宗教、神仙的好。否則,就算費多大勁兒打官司,也只可能惹得神仙不高興,信眾有怒氣,而行政機關和法院也基本不同意。

相信即使用人間的商標,老天也會保佑那些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生意興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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