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這是註冊商標的基本條件,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其顯著性。只有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人們才能借助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在成千上萬的同類商品中壹眼就知道該商品不同於其他商品。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征,決定了該商標不是另壹種標誌,同時也決定了與他人相同的商標,或者與他人近似、容易混淆的商標不能註冊。
(2)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即通過商標註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先前依法取得的權利相沖突。比如,他人在商標註冊前已經依法取得專利中的外觀設計權的,商標註冊不得與該權利相沖突。該條款旨在協調不同但相互沖突的法律權利。專利法中有相關條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事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三)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壹、僅指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是只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第三,缺乏鮮明的特色。上述標誌因不具備顯著特征,不得註冊為商標;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使用後獲得顯著特征,也可以註冊為商標。這壹規則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有類似的內容,該協議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本身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成員國可以將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作為註冊的條件”。總之,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它的註冊條件。沒有顯著特征,就不能成為商標,但在使用中可以獲得顯著特征。
(4)關於立體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法》規定,使用立體標記申請註冊商標的,只對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以上分析的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商標的基本標準以及商標註冊的條件。這些是關於商標權的實質性規定。下面將對這些權利的取得程序進行分析和介紹,重點介紹商標專用權的取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