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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細則

世界杯足球賽比賽規則

足球規則11人制足球規則

壹.球場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壹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壹百碼;它的闊超

過壹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的球場,長度為壹百壹十碼至壹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必須大於闊度。

(2)界線:

比賽球場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不得超過五英寸(12公分),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溝。兩邊較長

的線,叫做邊線;兩端較短的線,叫做端線(或球門線)。 在球場的四角,應各豎壹平頂的小旗

桿壹支,旗竿的高度不得低於五英呎(壹公尺五十公分);又在球場中線的兩端外,至少距邊線壹

碼的地方,也應各豎同壹式樣的旗竿壹支。 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的中央應劃有清晰的壹點,且

應以這壹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劃壹圓圈。

(3)球門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球門)上,各距球門柱六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六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

成直角,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

面,名為球門區域。

(4)罰球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十八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十八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

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罰

球區域。 在球門線中央距場內十二碼處,各作壹清晰的記號,這就是罰十二碼球的罰球點。以每壹

罰球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壹圓弧。

(5)角球區域:

以每壹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壹碼長為半徑,在球場內劃壹個圓的四分之壹。

(6)球門: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柱子,上架壹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

兩門柱相距為八碼(從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為八英尺。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同。

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五英吋(12公分)。 門後可裝壹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

地面,但這網應妥為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余地。

◎球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化學纖維的繩子,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編的細小。

國際足協規則小組決議

(1)國際比賽球場最大面積為:長度壹壹0公尺、寬度六四公尺。

(2)各國足球協會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面積,布置球場。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於賽前,將比賽

地點及球場面積,通知客隊的國家足球協會。

(3)國際足球協會規則小組,已同意規則中所用的英制與公制對照如下:

壹百三十碼……….壹百二十公尺

壹百二十碼……….壹百壹十公尺

壹百壹十碼……….壹百公尺

壹百碼…………….九十公尺

八十碼…………….七十五公尺

七十碼…………….六十四公尺

五十碼…………….四十五公尺

十八碼…………….十六公尺五十公分

十二碼…………….十壹公尺

十碼……………….九公尺十五公分

八碼……………….七公尺三十二公分

六碼……………….五公尺五十公分

壹碼……………….壹公尺

八英尺…………….二公尺四十四公分

五英尺…………….壹公尺五十公分

二十八英寸……….七十壹公分

二十七英寸……….六十八公分

五英寸…………….十二公分

四分之三英寸…….壹點九公分

二分之壹英寸…….壹點二七公分

八分之三英寸…….壹公分

(4)端線的寬度,應和球門柱及橫木的厚度相同,因此球門柱內外邊的 線應是壹樣寬。

(5)為了劃球門區域及罰球區域,在端線上量的六碼及十八碼的距離, 必須從球門柱的內方量起。

(6)球場的面積,包括場內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在內。

(7)所有的比賽,應依照足球規則供給標準設備,特別是國際比賽,尤應註意皮球的圓周及其它設

施。若有不合標準的設備,必須向國際足球總會報告。

(8)根據比賽規則進行的球賽,如困橫木脫落或折斷,應即停止比賽,甚至將這場比賽取銷,除非

橫木已裝回原來的位置,或新安裝的橫木對球員已無危險性。不能用繩子來代替橫木。 在友誼

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可以用沒有橫木的球門繼續比賽,但應將已壞的橫木移去,使對球員不

致發生危險。在這種情形下,可用繩子來代替橫木,如果不用繩子,皮球從門柱之間全部越過

端線,裁判員認為是在橫木下面穿過時,他應判為勝壹球。 球賽的從新開始,應由裁判員在球

賽停止時,皮球所在地墜球繼續比賽。

(9)各國足球協會可在規則第壹章規定的範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闊度的最大量與最小量作

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隨時經國際足協規則小組認可的物質做成。它的形狀可以是

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不可用其它物質將門柱及橫木做成其它的形狀。

(11)於國際比賽前,加插「序幕賽」,須於比賽當天由兩國協會代表,及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裁

判員,審察當時場地情形來作決定。

(12)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主辦國際比賽的協會,必須限制攝影人數,並在距球門線外不超過十

公尺的地方,劃壹至少兩公尺長的線,距角旗竿的距離大致相等,應禁止攝影人員超過這界

線,更應禁止使用閃光燈。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正式比賽中,只允許使用符合規則第二章條文規定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足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準合格」(FIFA APPROVED)標誌。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FIFA INSPECTED)標誌。

「國際比賽球標準」(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證明。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

誌的技術規格。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必須由國際足總理事長核定。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核準。

各國家足球協會的比賽可規定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壹的足球。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

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決議2

國際足總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除

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制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壹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壹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

比賽。

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壹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其他比賽

其他比賽,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並且必須依照下烈規定:

相關球隊同意最多可替換幾人。

在比賽開始前通知裁判。

如果未通知裁判,或在比賽開始前未作出決定,則替換球員不可多於3人。

所有比賽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替補球員未在比賽開始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如果壹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

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如果壹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繼續比賽。

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對本章規則的其他違規:

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

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

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壹人。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

開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壹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壹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 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

如果有任何壹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

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襯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裏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

護脛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制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每壹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裁判及助理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違規及罰則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不必停止比賽。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穿戴符合規則的裝備。

違反規則的球員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離開球場,除非該球員的裝備已經符合規則。

任何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未獲得裁判允許不可再進場。

裁判允許球員再進場之前,應先檢查其裝備是否符合規則。

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再進場。

壹球員因違反本章規則離開球場,他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犯規球隊的對方球員,在裁判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

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

近犯規位置的地點。

五、裁判

裁判的授權

壹場比賽由壹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與助理裁判(及預備裁判)合作控管比賽。

確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確定球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擔任比賽計時,並記錄比賽事件。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有權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幹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擡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確實執行任何球員受傷流血壹定要離開球場。受傷球員必須已經停止流血,並獲得裁判允許進場

的信號,才可進場。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

罰先前的犯規。

壹球員在同時有壹種以上的犯規,應處罰較嚴重的犯規。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出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裁判不必立即采取處罰行動,但是當球脫離比

賽時,必須予以處罰。

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處罰。裁判有權驅逐球隊職員離開球場及球場四

周。

對於裁判未看見的事件,依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采取行動。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采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

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定采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未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裁判(適用於助理裁判或預備裁判時亦同)對於以下情況不必擔負責任:

球員、職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球會俱樂部、公司、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損失。

是由於或可能由於裁判依據規則,或是裁判為了主持、進行及控制比賽 而采取正常程序,所作的決

定而造成。

裁判的決定可能包括:

依據球場或球場周圍或天氣等條件,決定允許或不允許進行比賽。

因為任何理由決定放棄比賽。

對球場設備或比賽使用器材的決定,包括球門柱、球門橫木、角旗桿和球。

因為觀眾幹擾或看臺區域的任何事件,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

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而允許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著某種衣服或裝備。

決定(這可視為裁判的職責)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球場職員、警衛人員、攝影記

者或其他媒體人員)在球場附近。

依據規則,或依據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聯盟、國家協會、球會聯盟的法規或比賽的競賽規程,

執行職務所作的任何決定。

決議2

正式比賽指派預備裁判(第四裁判)時,預備裁判的角色與職責必須依照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的規定

執行。

決議3

比賽事實應包括是否進球與比賽結果。

七、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

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

合競賽規程

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

時比賽。

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八、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賽前措施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決定上半場攻那壹個球門。另壹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下半場比賽時,兩隊交換場地,進攻另外壹邊的球門。

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在下半場開始時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9.5公尺(10碼)。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當壹隊進球之後,由另壹隊中場開球。

違規及罰則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

判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

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他違規:

重新開球

墜球

當球在比賽中,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須要暫停比賽時,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程序

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球的位置的地點。當墜球觸地,比賽即重新開始。

違規及罰則

重新墜球:

如果在球觸地之前,有球員觸球。

如果球觸地後,未觸及球員,球即彈出球場。

特別情況

防守球隊在已方的球門區內踢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

進攻球隊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

的點。比賽暫停後,以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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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規則

奧林匹克足球規則和其他足球比賽大致相同,但有壹條很重要的規定。為了保證世界杯的權威性,奧林匹克男子足球規定球員要在23歲以下,每個隊只能有3名在23歲以上的球員,每個隊由18名球員組成。女子足球的年齡限制是必須在16歲以上。

比賽

兩個隊各11名球員參加,進球多的隊獲勝。不能用手或肩膀碰球,除了守門員在禁區內。每場比賽90分鐘,分上下半場,中間有15分鐘的中場休息。在比賽前,兩個隊的隊長猜硬幣挑邊,半場交換場地。在中圈開球時,每個隊的球員必須都在自己的半場,防守方距球10碼遠。進攻球員向前踢開始比賽。得分後,由失分隊在中圈重新開球。每個半場都要在中圈開球。

得分

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算進,但在得分前攻方不能有犯規動作。如果球的整體還沒有完全過線,即使只有

壹點還在球門線外,也不算進球。

越位

當攻方球員在對方半場比對方兩名球員(通常是守門員和另壹名球員)更靠近球門就算越位。但是,如果裁判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沒有幹擾對方防守或獲得進攻利益,也可不判越位。越位後,由守方罰間接任意球。如果壹名球員直接從球門球,界外球或角球得到球,則不算越位。

犯規和點球

壹方球員非法幹擾對方球員都被判犯規。通常是在鏟球時,球員必須鏟到球,而不是鏟到人。犯規後由被侵犯方在犯規點發任意球,犯規方的球員必須距離球10米外。如果是間接任意球,則不能直接攻門,而至少要隊友碰壹下球;如果是直接任意球,那犯規就是比較嚴重的,如危險動作,打人,踢人或有意手球,這時就必須直接打門。

如果防守隊員在本方禁區內犯規,攻方可以獲得點球機會。點球點距球門11米,只有守門員壹個人才能防守,通常都導致進球。

黃牌和紅牌

壹名球員由於嚴重犯規如不斷的犯規,不滿裁判或不光彩的行為,裁判都可以向他出示黃牌警告。最惡劣的犯規,包括嚴重鏟人,危險動作,球場暴力,有意手球或其他阻止對方直接得分,裁判都可以出示紅牌,把該隊員(不是換人)驅逐出場。壹名球員在同壹場比賽中得到兩張黃牌也將被追加紅牌罰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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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規則的逐步完善

足球運動發展到我國的戰國時代,已出現了專門的場地設備。那時的比賽已有人數限制,且有裁判執法,以踢入對方的“鞠室”(球門)多少決定勝負。到了唐朝,足球比賽更加盛行,出現了充氣足球和球門,規則也得到了進壹步完善。

11世紀中期以後,足球運動在歐洲開展得已較廣泛。那時比賽場地沒有大小規定,雙方參加的人數也無限制,壹個隊由15——50人組成,把球踢進假設的球門線,就算得分。

19世紀初,足球運動在英國迅速開展起來,但那時的比賽仍無規則可循。在農村比賽時,兩隊人馬角逐,只要將球從壹個村莊踢到另壹個村莊即算勝利。在城市,街道、巷內都可以作賽場,從壹頭踢到另壹頭即算贏球。雙方比賽時手足並用,動作粗野。

19世紀20年代,英國壹些私立學校足球運動十分流行。

到40年代中期,足球運動有了進壹步發展,出現了數個足球組織,它們經常舉辦可以手腳並用的足球賽。

1848年,第1個足球規則——《劍橋規則》問世。1862年修訂“劍橋規則”,規定足球只能用腳踢而不能用手打,這是足球近代化道路上邁出的重要壹步。由於此規則比較粗糙,各地仍各行其事。

1863年,英國足球協會成立,並正式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正規的足球比賽規則。具體內容有13條,其中有些條文如只許用足踢、允許合理沖撞、禁止踢人和絆摔等,幾乎與現行規則相同。當然,現在看來這部規則還是很不完善的。

同年,在足球賽場上出現了裁判員。當時的裁判員還沒有使用哨子來執行任務,他是站在場外靠大聲喊叫來執行裁判任務的。12年後,裁判員在比賽中才開始使用哨子,同時由站在場外兩名巡邊員協助主持。這標誌著近代足球的正式形成,此後,足球運動在歐洲及北美廣泛傳播(1904年,國際足球聯合會成立,1896年第1屆奧運會將足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

1866年,球門開始形成,球門兩木柱之間系上繩子,繩離地8英尺(1876年繩子被橫木取代),同年又作出了越位(越位規則是在1874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年規定的。)、間接任意球和直接任意球的規定。

1870年規定守門員可以在本方半場內用手控球,為此,足球場有了中線;1872年,對足球直徑作了規定;1874年允許運動員戴防護用品,如護腿等。

1879年規定沖撞對方為犯規;1882年發界外球由腳踢改為手擲(1900年補充規定擲界外球時雙腳不得離地).

1891年,足球場上出現了罰點球的規定。確定球門寬為7.32米,高為2.44米,這壹球門標準壹直沿用至今。當時進攻隊員罰點球時,守門員可沖出去撲接。現行的罰點球規則,是於1905年規定的。

1891年足球杯決賽中規定比賽隊員必須穿顏色統壹的服裝,雙方須不同顏色,從此服裝開始統壹起來,笨重的比賽服裝逐漸被靈巧的短袖衫和短褲、短皮鞋所代替。

1933年,英國足協杯賽中首先使用帶號碼的上衣。1939年,正式規定運動員上場必須穿號衣。

1970年,改變過去比賽不能換人的規定,規定每場比賽可以換兩人。同時,為了消除在足球比賽中,裁判員判罰各國運動員因語言障礙等弊病,制定了裁判員出示黃牌為警告隊員,出示紅牌為罰隊員出場的規定。

今天,足球規則已經由最初的113條發展到了17章180余款,較之過去不知嚴謹、合理了多少倍。最初制定的13條規則的每壹條文都經過了多次修改。但人們發現,不管如何修改,它的最基本的原則和最初的精神還是保留了下來。1863年12月26日的“克魯米沙會議”意義深遠,是足球發展史上的壹座裏程碑。”

如今,足球規則仍然不夠盡善盡美,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由於翻譯等原因,壹些正確的規則也常被曲解。為此,國際足聯幾乎每年都要對規則進行審定和解釋,力圖不斷完善規則並統壹判罰尺度,使之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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